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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审查批准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业务范围

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

设立基金销售机构的条件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1 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 2 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 3 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 4 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5 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 6 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
  • 7 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
  • 8 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1 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 2 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 3 最近3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行业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 4 最近3年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 5 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二】企业法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1 有从事证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业务10年以上或者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5年以上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 2 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 3 最近3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行业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 4 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 5 无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 6 最近3年无其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三】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其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1 有从事证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业务10年以上或者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5年以上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 2 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 3 最近3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 4 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 5 无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 6 最近3年无其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申请文件、资料

  • 承诺函
  • 基金销售资格申请报告
  • 机构基本信息
  • 商业计划书
  • 财务状况说明及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
  • 机构设置及网点情况
  •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管理
  •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
  • 基金销售业务基本管理制度
  • 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流程
  • 基金销售业务资金清算流程
  • 账户管理制度
  • 销售适用性制度
  •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 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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