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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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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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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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最近3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行业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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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最近3年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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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二】企业法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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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从事证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业务10年以上或者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5年以上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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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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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最近3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行业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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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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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无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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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最近3年无其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三】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其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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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从事证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业务10年以上或者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5年以上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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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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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最近3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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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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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无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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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最近3年无其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