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完善商品住房公证摇号选房政策:热点楼盘优先向无房家庭及安置户销售(全文)
中商情报网讯: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房地产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落实城市主体责任,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努力确保完成“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调控目标,支持职住平衡及无房居民家庭购房需求,继续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司法局发布了《关于完善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
对比现行的商品住房开盘销售规定和要求,《通知》主要从以下方面予以了优化完善:
一是实行购房资格预审,“一户一码、凭码报名”(详见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关于实行住房购买资格预审的公告》)。
购房资格预审将提前为居民提供资格预审服务,方便居民及时掌握自身购房资格状况、知悉可选购住房的区域,居民凭“购房资格预审码”参与商品住房的报名登记,报名登记将更加便捷,同时也将大幅提高购房资格审核部门的审核效率,缩短居民购房时间。
二是根据登记购房人数与房源数量的比例关系,确定销售方式。
销售方式将在报名登记前,由开发企业在开盘销售方案中明确,若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1.2倍以下(不含1.2)的,由开发企业自行组织有序销售;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1.2倍到3倍之间(不含3)的,按原有规定公证摇号排序选房;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仅向已报名登记的无房居民家庭及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销售,并按照职住平衡的原则,复核确认房源数3倍以内的无房居民家庭及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参与公证摇号。
三、如何支持无房居民家庭及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购房需求?
对于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1.2倍以下及1.2倍至3倍之间的商品住房项目,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房源不低于房源数的20%,无房居民家庭房源不低于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优先后剩余房源的60%。选房阶段,先由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选购,选房范围为全部准售房源;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选房结束后,开展无房居民家庭选房工作,选房范围为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购房后的剩余房源;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及无房居民家庭选购后剩余房源,由普通购房家庭选购。
对于登记购房人总数达到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时,则该项目当期全部准售房源仅向已报名登记的无房居民家庭及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销售,其中无房居民家庭房源不低于房源数的70%。同时,公证摇号排序后,先由无房居民家庭按序选房,选房范围为全部准售房源;无房居民家庭选房结束后,开展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按序选房工作,选房范围为无房居民家庭购房后的剩余房源。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司法局关于完善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全文
各区(市)县住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各公证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成办发〔2020〕83号)相关要求,经研究,现就完善我市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排序选房的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实行购房资格预审
为方便购房人购买住房,提高购房资格审核效率,在我市中心城区实施购房资格预审。购房人可通过市住建局网上政务大厅或者“天府市民云”手机运用客户端登录成都市商品住房购房登记系统(以下简称购房登记系统),据实填报相关信息,申请购房资格预审。经预审符合购房条件的,购房登记系统赋予“购房资格预审码”。购房人凭“购房资格预审码”参与商品住房的报名登记。
二、优化销售方式
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1.2倍以内的商品住房项目,由开发企业自行组织有序销售。
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1.2倍至3倍之间的,按原有规定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房源不低于房源数的20%,无房居民家庭房源不低于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优先后剩余房源的60%,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及无房居民家庭选购后剩余房源用于普通购房家庭选购。
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全部房源仅向已报名登记的无房居民家庭及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销售,其中无房居民家庭房源不低于房源数的70%,剩余房源用于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选购。
三、制定及发布销售方案
开发企业应在报名登记前制定销售方案,报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市住建局网上政务大厅及“天府市民云”手机运用客户端购房登记系统、商品房销售现场发布实施。
四、报名登记
经预审具备购房资格的无房居民家庭、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及普通购房家庭,可凭“购房资格预审码”,通过市住建局网上政务大厅或者“天府市民云”手机运用客户端购房登记系统报名登记,报名登记时间不少于2天。未取得“购房资格预审码”的,购房登记系统不接受其报名登记。
五、购房资格复核
(一)购房资格审核部门应严格按照我市住房限购政策对购房人资格进行复核,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取、保存工作。复核过程中,资料缺失的登记购房人,应在接到购房资格审核部门通知之日起2天内补充相关资料。
(二)对于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按照以下顺序分别对已报名登记的无房居民家庭及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购房资格进行复核:
第一顺序: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并具有项目所在区户籍;
第二顺序:具有项目所在区户籍;
第三顺序:不具有项目所在区户籍,但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并具有项目所在区同一住房限购区域购房资格;
第四顺序:不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但具有项目所在区同一住房限购区域购房资格。
按照上述复核顺序,复核确认的无房居民家庭、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人数分别达到其房源数3倍时,购房资格复核工作结束。复核过程中,第一顺序人数超过其房源数3倍以上时,按其在该项目所在区同一住房限购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的时间长短依次复核;第一顺序的登记购房人数未达到其房源数3倍时,依次复核第二顺序的登记购房人资格,以此类推。
六、公证摇号
购房资格复核结束后,由购房资格审核部门将复核通过的登记购房人名单提交公证机构进行证据保全,并由开发企业即时将名单在其网站、商品房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天。公示期结束后,未进入登记购房人名单的购房人,可立即参与本项目其他批次或其他商品住房项目的报名登记。
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由公证机构按照无房居民家庭、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的分类及顺序,实施公证摇号排序。
七、选房
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1.2倍以内的,由开发企业按照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无房居民家庭、普通购房家庭的分类及先后顺序,自行组织选房;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1.2倍至3倍之间的,由开发企业按照上述分类及先后顺序,组织登记购房人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按公证摇号排序结果,按序选房。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由开发企业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按照无房居民家庭、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分类及先后顺序,组织登记购房人依公证摇号排序结果,按序选房。
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前,登记购房人选购后所退房源或剩余房源,按照公证摇号排序结果依序递补。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后,登记购房人选购后所退房源或剩余房源,由开发企业自行组织销售,并在销售前发布公告,优先向无房居民家庭、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销售。
八、其他规定
(一)强化监督指导。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购房资格审核部门及相关公证机构要加强商品住房销售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本通知相关要求的贯彻落实,并切实做好群众相关建议意见的收集、咨询及投诉回复等工作。
(二)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采用公证摇号排序选房的商品住房项目,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后,登记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12个月内累计放弃已选购房源达到2次的,自其第2次放弃起,12个月内不得参与购买商品住房的报名登记。
(三)严厉惩处弄虚作假行为。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获取购房资格的,取消其购房资格,登记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3年内不得参与购买商品住房的报名登记。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弄虚作假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信用记减分,暂停网签备案系统,暂停受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九、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按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青白江区、郊区(市)县范围内的商品住房销售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我市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都市司法局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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