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2020年底将全部关停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及养殖专业户(附全文)
中商情报网讯:从三亚市人民政府获悉,到今年年底,该市将全部关停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及养殖专业户,规模养殖场及养殖专业户粪污治理率达100%,废弃物综合利用率80%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率达100%。
日前,三亚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三亚市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三亚将从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源头控制、做好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装备配套建设、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四个方面入手,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推动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全部实施雨污分流、固液分离、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有效遏制畜禽养殖污染,提升生态保护水平。
此外,三亚将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建设区域性粪污集中处理设施、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场。到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保留规模生猪养殖场的标准化升级改造,实施雨污分流,实现零排放或达标排放。
附:三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前言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和《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的通知》(琼环土字〔2019〕9号)的有关要求,贯彻8月30日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9月6日全国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视频会议精神,促进我市生猪产业转型升级,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
在三亚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市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畜牧)等部门组成专门工作组,合力推动畜禽养殖禁养区排查及整改调整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制定本方案,指导畜禽养殖禁养区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依据
(一)指导思想
坚持畜禽养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指导思想,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5.《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6.《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7.《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8.《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
9.《三亚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
10.《三亚热带海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6年版);
11.《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的通知》(琼环土字〔2019〕9号)。
(三)术语与定义
1.畜禽
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依据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2.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畜禽养殖场是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即:生猪≧500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200头(出栏)、蛋鸡≧10000羽(存栏)、肉鸡≧50000羽(出栏)。
养殖小区是指将分散经营的单一畜种的养殖户集中在一个区域内,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规范管理制度,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和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并达到规定包头数量的养殖区域。饲养数量至少要达到规模化养殖场的规模,即生猪≧500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200头(出栏)、蛋鸡≧10000羽(存栏)、肉鸡≧50000羽(出栏)。
3.禁养区
禁养区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结果
(一)基本原则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在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过程中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畜禽养殖规模与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3.生态环境和经济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4.畜禽养殖设施建设与三亚市农业发展、项目建设等规划相一致的原则;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6.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二)划定结果
根据《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的通知》(琼环土字〔2019〕9号)中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结合《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中的禁养区划定依据,共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31个,主要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生态保护红线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我市现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12个,其中城市饮用水源5个,农村饮用水源7个,本次将省政府批复的12个饮用水水源地的一、二级保护区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具体划定情况详见表1。
表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调整情况表
序号 | 禁养区名称 | 划定范围 | 划定面积(km2) |
1 | 赤田水库饮用水水源畜禽禁养区 | 已批复的赤田水库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在三亚境内范围 | 9.02 |
2 | 福万、水源池水库饮用水水源畜禽禁养区 | 已批复的福万、水源池水库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 | 29.18 |
3 | 大隆水库饮用水水源畜禽禁养区 | 已批复的大隆水库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 | 19.36 |
4 | 半岭水库饮用水水源畜禽禁养区 | 已批复的半岭水库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 | 16.06 |
5 | 抱古水库饮用水水源畜禽禁养区 | 已批复的抱古水库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 | 9.08 |
6 | 红星水库饮用水水源畜禽禁养区 | 已批复的红星水库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 | 0.36 |
7 | 明善村1、2、3队饮用水水源畜禽禁养区 | 已批复的明善村1、2、3队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 | 0.56 |
8 | 那浩水库饮用水水源畜禽禁养区 | 已批复的那浩水库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 | 6.33 |
9 | 南滨农场饮用水水源畜禽禁养区 | 已批复的南滨农场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 | 0.41 |
10 | 南强水库饮用水水源畜禽养殖禁养区 | 已批复的南强水库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 | 2.36 |
11 | 南田农场东风分场饮用水水源畜禽禁养区 | 已批复的南田农场东风分场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 | 0.79 |
12 | 明善村5、6队饮用水水源畜禽禁养区 | 已批复的明善村5、6队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 | 0.84 |
2.自然保护区
我市现有7个自然保护区,本次将7个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具体划定情况详见表2。
表2自然保护区禁养区调整情况表
序号 | 禁养区名称 | 划定范围 | 划定面积(km2) |
1 | 甘什岭省级自然保护区畜禽禁养区 | 甘什岭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 | 10.61 |
2 | 火岭市级自然保护区畜禽禁养区 | 火岭市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 | 0.46 |
3 | 六道岭市级自然保护区畜禽禁养区 | 六道岭市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 | 8.55 |
4 | 亚龙湾青梅港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畜禽禁养区 | 亚龙湾青梅港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陆域范围 | 0.36 |
5 | 三亚河红树林保护区畜禽禁养区 | 三亚河红树林保护区范围 | 2.98 |
6 | 珊瑚礁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 珊瑚礁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涉及海岛陆地范围 | 0.97 |
7 | 铁炉港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畜禽禁养区 | 铁炉港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 | 0.90 |
3.风景名胜区
根据《三亚热带海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我市现有7个风景名胜区,本次将7个风景名胜区核心区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具体划定情况详见表3。
表3风景名胜禁养区调整情况表
序号 | 禁养区名称 | 划定范围 | 划定面积(km2) |
1 | 天涯海角畜禽养殖禁养区 | 天涯海角景区陆域范围 | 8.95 |
2 | 亚龙湾畜禽养殖禁养区 | 亚龙湾景区陆域范围 | 81.76 |
3 | 南山大小洞天畜禽禁养区 | 南山-大小洞天风景名胜区陆域范围 | 25.09 |
4 | 落笔洞畜禽禁养区 | 不做调整 | 0.5 |
5 | 大东海、鹿回头畜禽禁养区 | 鹿回头景区用地范围 | 0.98 |
6 | 崖州古城畜禽禁养区 | 崖州古城景区用地范围 | 0.02 |
7 | 椰子洲景区畜禽禁养区 | 椰子洲景区陆域范围 | 0.68 |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我市辖海棠、吉阳、天涯和崖州四个行政区,本次根据现状地类数据库中城市区和建制镇共划定4个城镇建成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其中已包括了所辖居委会范围。具体划定情况详见表4。
表4城镇建成区禁养区调整情况表
序号 | 禁养区名称 | 划定范围 | 面积(km2) |
1 | 海棠区城镇畜禽养殖禁养区 | 海棠区城市建成区和建制镇范围 | 11.43 |
2 | 吉阳区城镇畜禽养殖禁养区 | 吉阳区城市建成区和建制镇范围 | 30.02 |
3 | 天涯区城镇畜禽养殖区 | 天涯区城市建成区和建制镇范围 | 21.84 |
4 | 崖州区城镇畜禽养殖区 | 崖州区城市建成区和建制镇范围 | 9.98 |
5.生态保护红线区
根据《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本次划定将生态保护红线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重复部分后剔除后剩余范围共516.49平方公里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注:采用三亚市陆域生态红线(2018年校核版)数据,该数据已上报待批,待正式批准后视情况调整)
6.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汇总
我市本次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生态保护红线区。共划定禁养区总面积826.90平方公里,约占陆地总面积的43.05%。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详见表5。
表5三亚市拟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情况汇总表
序号 | 类别 | 禁养区名称 | 拟划定的范围 | 划定面积(km2) |
1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赤田水库饮用水水源畜禽禁养区 | 已批复的赤田水库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在三亚境内范围 | 9.02 |
2 | 福万、水源池水库饮用水水源畜禽禁养区 | 已批复的福万、水源池水库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 | 29.18 | |
3 | 大隆水库饮用水水源畜禽禁养区 | 已批复的大隆水库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 | 19.36 | |
4 | 半岭水库饮用水水源畜禽禁养区 | 已批复的半岭水库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 | 16.06 | |
5 | 抱古水库饮用水水源畜禽禁养区 | 已批复的抱古水库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 | 9.08 | |
6 | 红星水库饮用水水源畜禽禁养区 | 已批复的红星水库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 | 0.36 | |
7 | 明善村1、2、3队饮用水水源畜禽禁养区 | 已批复的明善村1、2、3队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 | 0.56 | |
8 | 那浩水库饮用水水源畜禽禁养区 | 已批复的那浩水库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 | 6.33 | |
9 | 南滨农场饮用水水源畜禽禁养区 | 已批复的南滨农场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 | 0.41 | |
10 | 南强水库饮用水水源畜禽养殖禁养区 | 已批复的南强水库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 | 2.36 | |
11 | 南田农场东风分场饮用水水源畜禽禁养区 | 已批复的南田农场东风分场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 | 0.79 | |
12 | 明善村5、6队饮用水水源畜禽禁养区 | 已批复的明善村5、6队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 | 0.84 | |
13 | 自然保护区 | 甘什岭省级自然保护区畜禽禁养区 | 甘什岭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 | 10.61 |
14 | 火岭市级自然保护区畜禽禁养区 | 火岭市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 | 0.46 | |
15 | 六道岭市级自然保护区畜禽禁养区 | 六道岭市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 | 8.55 | |
16 | 亚龙湾青梅港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畜禽禁养区 | 亚龙湾青梅港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陆域范围 | 0.36 | |
17 | 三亚河红树林保护区畜禽禁养区 | 三亚河红树林保护区范围 | 2.98 | |
18 | 珊瑚礁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 珊瑚礁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涉及海岛陆地范围 | 0.97 | |
19 | 铁炉港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畜禽禁养区 | 铁炉港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 | 0.90 | |
20 | 风景名胜区 | 天涯海角畜禽养殖禁养区 | 天涯海角景区陆域范围 | 8.95 |
21 | 亚龙湾畜禽养殖禁养区 | 亚龙湾景区陆域范围 | 81.76 | |
22 | 南山大小洞天畜禽禁养区 | 南山-大小洞天风景名胜区陆域范围 | 25.09 | |
23 | 落笔洞畜禽禁养区 | 不做调整 | 0.5 | |
24 | 大东海、鹿回头畜禽禁养区 | 鹿回头景区用地范围 | 0.98 | |
25 | 崖州古城畜禽禁养区 | 崖州古城景区用地范围 | 0.02 | |
26 | 椰子洲景区畜禽禁养区 | 椰子洲景区陆域范围 | 0.68 | |
27 | 城镇建成区 | 海棠区城镇畜禽养殖禁养区 | 海棠区城市建成区和建制镇范围 | 11.43 |
28 | 吉阳区城镇畜禽养殖禁养区 | 吉阳区城市建成区和建制镇范围 | 30.02 | |
29 | 天涯区城镇畜禽养殖区 | 天涯区城市建成区和建制镇范围 | 21.84 | |
30 | 崖州区城镇畜禽养殖区 | 崖州区城市建成区和建制镇范围 | 9.98 | |
31 | 生态保护红线区 | 三亚市生态保护红线畜禽养殖禁养区 | 剔除生态保护红线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重复部分后剩余范围 | 516.49 |
合计 | 826.90 |
三、管理要求
方案适用管理对象为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非规模化养殖、家庭散养不适用本方案,但应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环保义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非核心景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四、保障措施
(一)保障生产发展
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对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给予合理过渡期,避免清理代替治理,严禁采取“一律关停”等简单做法。
(二)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应结合当地实际,统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禽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和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能力,协同推进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加强养殖场户环境管理,监督指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对于粪污100%资源化利用的畜禽养殖场户,及时完善相关环保手续。
(三)强化技术指导,加快生猪养殖转型升级
要加快规模生猪养殖场户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改造,切实将农村能源工程与养猪户治污工程相结合,积极做好批准的新、扩、改建规模养猪场沼气工程的技术指导和设施规划工作,积极推广各类适合产业发展、符合生态化养殖要求的生猪养殖污染防治技术和养殖模式,全过程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加快生猪养殖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
附件:三亚市划定畜禽禁养区范围http://image1.askci.com/images/2020/08/03/5bc036bc-ce95-4358-b116-105a30b75a3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