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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更好发展环境 贵州出台30条举措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附全文)

发布日期: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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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报网讯:近日,贵州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其中包括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开民营企业市场准入、实施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等三十条举措,着力破解制约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更好环境。

《意见》指出,要全面梳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开展变相设置审批和许可事项的清理整治,深化“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推进实现“一门”“一窗”“一网”办理。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进一步放开民营企业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及管理工作下放移交至各市(州)政府,将能源行业审批时限压缩至80个工作日内办结。实施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优化完善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促进相关监督监管结果共享。修订《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加大对市场混淆、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力度。

《意见》明确,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明显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门槛等。完善招投标程序监督与信息公示制度,进一步降低投标交易成本,依法查处涉嫌行政垄断的行政行为。落实采购政策,向民营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占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对标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开展营商环境便利度水平改善性评估,力争2020年评估结果达到相当于全球190个经济体第45位以内的水平。

《意见》要求,要推动民营企业创新转型发展,引导民营企业深化改革,支持民营企业加强创新。鼓励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优化重组,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计划。要加强对民营企业服务保障,支持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加大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力度,创新民营企业服务模式。推动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引导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要完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机制,完善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机制,健全舆论引导和示范引领工作机制。

附 :贵州省《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着力破解制约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更好环境,省委省政府近日印发《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新发展理念,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脱贫攻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平竞争,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遵循市场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支持改革创新,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加强法治保障,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推动民营企业筑牢守法合规经营底线。

二、积极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梳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开展变相设置审批和许可事项的清理整治。深化“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推进实现“一门”“一窗”“一网”办理。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

(四)进一步放开民营企业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及管理工作下放移交至各市(州)政府。将能源行业审批时限压缩至80个工作日内办结。推进油气资源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符合国家规定的民营企业均有资格按规定取得油气矿业权。支持民营企业以参股形式开展基础电信运营业务。在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金融服务业等领域大幅放宽市场准入。(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通信管理局)

(五)实施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优化完善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促进相关监督监管结果共享。修订《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加大对市场混淆、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力度。(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

(六)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强化制度刚性约束。发挥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作用,规范政府对市场的行政行为。做好涉及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促进公平竞争。(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

(七)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明显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门槛等。完善招投标程序监督与信息公示制度。进一步降低投标交易成本,依法查处涉嫌行政垄断的行政行为。落实采购政策,向民营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占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

(八)推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对标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开展营商环境便利度水平改善性评估,力争2020年评估结果达到相当于全球190个经济体第45位以内的水平。在国家发改委组织的全国地级以上城市营商环境评估中,各市(州)达到全国中等及以上水平。(责任单位:省投资促进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积极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九)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实施好降低增值税税率、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降低社保费率等政策。发挥“贵州税务监督举报直通车”监督作用,强化执法督察,加强政策宣传与辅导,畅通减税降费政策传导机制。(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体系。尽快出台《关于金融服务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健全授信尽职免责机制,强化普惠业务绩效考核力度。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合理增加信用贷款比重。开展金融创新产品评选活动和金融服务专项行动。(责任单位:贵州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税务局)

(十一)完善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制度。建立企业上市协调机制,积极帮助符合上市和挂牌条件的民营企业解决相关问题。支持贵州股权交易中心集聚地方金融要素,打造以股权融资为核心的贵州区域性股权市场综合金融服务平台。鼓励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民营企业,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贵州证监局、贵州银保监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

(十二)健全民营企业融资增信支持体系。大力推进“银税合作”“银商合作”,创新信贷产品,鼓励金融机构综合运用纳税情况等数据评判贷款人信用等级,为民营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强化保险公司在促进信用融资中的作用,稳步推动民营和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等业务发展。推广应用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民营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的,有关应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坚持准公共定位,对民营企业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民营企业抵质押方式创新。(责任单位:贵州银保监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

(十三)引导降低综合融资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确保信贷投放力度不减的基础上,对民营企业贷款实施内部资金转移优惠价格,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使用人民银行支小再贷款资金、政策性银行转贷资金以及由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应低于同类同档次利率。(责任单位:贵州银保监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四)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深入推进“人民银行引导+政府部门支持+金融机构推进+核心企业参与+上下游供应链激活”的多方联动工作模式,支持金融机构与供应链核心企业合作。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等建设融资仓库,运用物联网、智能监控等技术确保单货相符。(责任单位: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五)推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政策落地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推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出台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等一系列帮助企业复工复产、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税收优惠减免等临时性支持政策的落地见效,切实帮助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缓解生产经营困难。(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积极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十六)健全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刑事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民营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司法审判和执行效率,防止因诉讼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加强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贯彻全面赔偿原则,完善侵权损失计算方法,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十七)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制措施。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一般应当为民营企业预留必要流动资金和保留基本往来账户。加强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采取逮捕、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依法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身财产合法权益的冤错案件。(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

五、推动民营企业创新转型发展

(十八)引导民营企业深化改革。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其他民营企业逐步建立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推进质量、品牌、管理三大提升行动计划,对获得省长质量奖、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等评定的企业,予以支持培育。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商联)

(十九)支持民营企业加强创新。深入推进“千企面对面”科技服务行动。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科技供给制度。鼓励民营企业积极申报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获批项目团队和单位提供后补助。在院士工作站、科技创新团队建设中重点向民营企业倾斜。加快“双创”示范基地、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鼓励民营企业承担或参与标准编制工作,在标准制定、复审过程中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参与。(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鼓励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优化重组。支持优强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深入推进市场主体培育工程,引导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开展增资扩股、并购重组等股份制改造,对行业龙头企业优先安排并购贷款贴息或一次性补助。深入实施中小企业“星光”行动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注销登记便利度,积极做好“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一)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计划。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等重大国家战略建设。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项目和产品纳入“一带一路”重点企业库、重大项目库、重要产品库。对列入支持民营经济发展重大项目库的项目进行环评、排污许可及入河排污口设置“三合一”行政审批改革试点。鼓励大生态企业积极参与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安排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资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

六、加强对民营企业服务保障

(二十二)支持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对符合要求的高层次人才领衔创新创业项目予以优先支持。依法落实高层次人才津贴、住房补贴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在住房就医、子女入学、落户等方面享受同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三)加大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力度。研究建立清理和防止政府、大型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和惩戒机制。严禁新增欠款,继续把清欠工作纳入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并重点关注。确保2020年底前无分歧剩余账款应清尽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审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四)创新民营企业服务模式。进一步提升政府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鼓励各级政府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持续开展服务民营企业“六大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联系民营企业制度。大力发挥“服务民营企业省长直通车”平台作用,对企业反映事项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务服务中心,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五)推动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挥民营企业在脱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鼓励支持民营企业与贫困地区、贫困群众建立产销对接机制和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千企帮千村”精准扶贫行动成效向乡村振兴战略转化。(责任单位: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省扶贫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六)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地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和诉求,畅通企业家提出意见和诉求通道。各级党政机关干部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家交往,切实树立服务意识,了解企业经营情况,设身处地为企业着想,千方百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同企业家建立真诚互信、清白纯洁、良性互动的工作关系。(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投资促进局、省工商联,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七)引导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民营企业家要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把守法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支持优秀民营企业家在群团组织中兼职,聘用一批民营企业家担任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的理想信念教育,支持帮助民营企业家实现新老交替和有序传承。(责任单位: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七、完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工作机制

(二十八)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机制。坚持党对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积极提升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质量。全面摸排民营企业和商(协)会党组织建设底数,探索搭建党建工作共享平台。深化巩固商(协)会和民营企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开展好党支部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持续抓好民营经济领域软弱涣散党组织整顿。(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工商联,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九)完善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将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相关指标纳入各级政府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体系。强化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和分析工作。(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

(三十)健全舆论引导和示范引领工作机制。做好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先进典型宣传,营造尊重、保护、支持企业家的浓厚氛围。坚决抵制、及时批驳澄清质疑否定民营经济的错误言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探索开展改革发展优秀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示范城市建设。(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工商联,各市〔州〕人民政府)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适时对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评估,重大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