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台专精特新冠军企业遴选办法 2022年培育省专精特新冠军企业400户
中商情报网讯:为培育一批专业化、精品化、特色化、创新化的冠军企业,安徽省经信厅近日印发《安徽省专精特新冠军企业遴选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此前制定的发展目标,到2022年,安徽省计划培育省专精特新冠军企业400户。《办法》明确,申报省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经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且保持增长,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企业主导产品享有较高知名度,细分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前5或全省前3位。近两年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平均不低于3%。企业获得1项以上与主导产品(技术)相关的发明专利;或5项以上与主导产品(技术)相关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
此外,申报企业至少满足四个专项特征之一:专业化。企业在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等领域,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或拥有填补国内及省内产业布局空白、突破产业链关键环节的产品。精品化。企业实施精细化管理,拥有自主品牌且具备较强的品牌影响力,主导制定相关业务领域国际标准或国家(行业)标准。特色化。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研制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创新化。企业属于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平台经济、共享经济、服务型制造等领域,研发创新能力较强,“上云用数赋智”成效显著,具有鲜明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特征。
附:关于印发《安徽省专精特新冠军企业遴选办法》的通知
皖经信中小企〔2020〕72号
各市经信局:
现将《安徽省专精特新冠军企业遴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0年6月2日
安徽省专精特新冠军企业遴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进一步发挥专精特新排头兵作用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0〕4号)等文件精神,为培育一批专业化、精品化、特色化、创新化的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二条申报省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安徽省内工商注册登记、经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2.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且保持增长,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
3.企业主导产品享有较高知名度,细分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前5或全省前3。
4.近2年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平均不低于3%。
5.企业获得1项以上与主导产品(技术)相关的发明专利;或5项以上与主导产品(技术)相关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
(二)专项条件(申报企业至少满足以下四个特征之一)
1.专业化。企业在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等领域,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或拥有填补国内及省内产业布局空白、突破产业链关键环节的产品。
2.精品化。企业实施精细化管理,拥有自主品牌且具备较强的品牌影响力,主导制订相关业务领域国际标准或国家(行业)标准。
3.特色化。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研制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
4.创新化。企业属于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平台经济、共享经济、服务型制造等领域,研发创新能力较强,“上云用数赋智”成效显著,具有鲜明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特征。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二)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且申报时未被移除的;
(三)未按要求在省重点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监测系统上报监测数据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遴选程序
第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定期发布认定申报通知,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相关申报工作通知,组织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项目申报。
第五条企业对照申报条件和要求,如实填报以下申报材料。
(一)《安徽省专精特新冠军企业申请表》;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上年度纳税凭证复印件或纳税证明;
(三)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四)相关证书复印件(专利、资质、标准等证书,所获荣誉有关证明等)。
第六条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遴选条件和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七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提请厅党组会审定后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确定其为“安徽省专精特新冠军企业”。
第四章政策服务
第八条对安徽省专精特新冠军企业依据有关政策给予资金奖补。
第九条对安徽省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在融资服务、技术创新、管理提升、品牌建设、市场开拓、上市培育等方面进行重点扶持,并优先支持申报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第五章附 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