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发文件征求意见 夜摊收摊位费每天0.8元/㎡
中商情报网讯:6月1日,浙江省诸暨市综合执法局起草《关于餐饮店夜间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经营的管理规范(试行)》。其中划定“地摊餐饮店”的区域11处城市道路名单,占用城市道路收费标准,按照每天0.8元每平米收费。夜市餐饮店严禁露天烧烤,食品要在室内制作。6月1日至6月10日,该《规范》正向社会征求意见。
附:关于餐饮店夜间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经营的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餐饮店夜间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经营行为,本着“以人为本、服务民生”,“堵疏结合、规范经营”的原则,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诸暨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城区允许区域,夜间临时占用门前人行道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餐饮店,适用本规范。
允许夜间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区域,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划定,并可依据需要适时调整。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
第三条在城区允许区域,夜间需临时占用门前人行道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餐饮店,可申请夜间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第四条夜间临时占用城市道路需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按程序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申请后,经现场踏勘看,原则上三个工作日内办结许可手续。占用城市道路收费标准按照市物价局认证标准(0.8元/㎡/天)执行。
第五条办理夜间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表,表格中应说明占用城市道路的时间、地点、面积、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三)占用城市道路的平面图,标明相关尺寸。
第六条申请夜间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最长期限为半年,期满后仍需占用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到原许可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夜间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经营者应遵守以下规定:
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经营,服从管理;
文明、优质、诚信服务;
证照齐全,持证亮照经营;
按规定的地点、范围、时间规范经营,不得影响道路交通、行人及消防安全;
做到“门前三包”,维护好经营场所的市容秩序、环境卫生,不得损毁园林绿化和市政环卫设施;
经营设施和卫生设施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要求,确保用电、用水等安全,安装并使用油烟净化装置,使用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杜绝油烟、噪声污染;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经营者应在收市前完成场地清扫工作,每周应当对经营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清洗,避免造成地面污染,餐厨垃圾应遵守垃圾分类规定有序投放;
食品应当在室内制作,严禁在室外明火作业,严禁露天烧烤;
(十)夜间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的时间:夏季自晚21:00至晨3:00,冬季自晚21:30至晨3:00;
第四章措施与处罚
第八条如遇特殊情况需暂停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经营者应配合管理部门落实相关要求。
第九条实行经营管理承诺制,把遵守城市管理规定、落实“门前三包”等作为诚信经营的承诺内容,经营者应自觉接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违反市容市貌、城市道路、生态环境等方面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作出处罚。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侮辱、殴打管理人员,阻挠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范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
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夜间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表
填表时间:年月日编号()中队
申请单位(个人) | 联系人 | ||||
地(住)址 | 联系电话 | ||||
申请内容 | |||||
经办人 意见 | 年 月 日 | 中队意见 | 年 月 日 | ||
职能科室意见 | 年 月 日 | 局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
注:申请夜间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应提供营业执照、占用城市道路平面示意图等。
附件3:
拟允许夜间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经营的商贸体及道路名单
1、苎萝东路182号--212号
2、不夜城
3、直路新村12、13、14、19、24、29幢
4、詹家山路
5、江东路45-1号至91号,48号至94号
6、苎萝东路3-1号至7-18号
7、东兴路8号(靠体育馆一侧)
8、唐韵广场
9、浣纱南路116号一带
10、丰民路6号至丰南路2号
11、暨阳北路80号-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