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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西安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汇总

发布日期: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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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报网讯:为扩大对外开放,充分发挥市场及企业主体作用,提升西安市外商投资环境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外商投资项目稳步增长和顺利落地,推动西安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近几年,西安发布了一系列政策。为方便外资企业了解优惠政策,近期,西安市投资合作局梳理形成外商投资企业类12条力度大、含量足的投资优惠政策。

1.制造业: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对外开放范围,取消专用车、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2020年取消商用车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合资企业不超过两家的限制;取消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直升机设计与制造,地面、水面效应航行器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取消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9〕16号)2019年4月2日印发】

2.电力业:取消电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9〕16号)2019年4月2日印发】

3.交通运输业:取消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取消铁路旅客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9〕16号)2019年4月2日印发】

4.互联网相关服务业:取消禁止外商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规定。【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9〕16号)2019年4月2日印发】

5.取消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9〕16号)2019年4月2日印发】

6.取消对中资银行的外资单一持股不超过20%、合计持股不超过25%的持股比例限制;将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由中方控股改为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将寿险公司外资股比由50%放宽至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取消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9〕16号)2019年4月2日印发】

7.设立专项奖励金,对新设或增资扩股外资企业按其境外投资方注册资本实际到位资金额给予奖励。外商投资企业自工商营业执照签(换)发之日起一年内,到位资金在1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的,给予2‰奖励;到位资金在5000万美元(含)—1亿美元的,给予3‰奖励;到位资金在1亿美元(含)以上的,给予4‰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第二年到位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奖励金额按照上述奖励标准的50%执行,以后年度不再奖励。【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9〕16号)2019年4月2日印发】

8.加大境内外招商投资促进活动举办力度,对参加境外国际展览会的企业,给予国际标准展位费和展品运输费70%的补助,每户企业最高补助6万元;对参加在境外举办的国际贸易与投资洽谈会及推介(含路演)等招商引资活动的企业,给予国际机票和符合财政部境外补贴标准的食宿费用及路演产品运输费用70%的补助,每户企业最高补助5万元。【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9〕16号)2019年4月2日印发】

9.支持与西安市政府有合作的境外机构在西安设立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技术转移机构,按服务西安技术交易和科技成果转化年营业收入20%,给予技术转移机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20条措施》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119号)2018年12月2日印发】

10.对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工业设计机构在我市设立设计研发总部、分支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工业优结构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办字〔2018〕21号)2018年2月2日印发】

11.支持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总部及分支机构,外资银行在我市设立一级分行的,补助300万元;境外银行在我市设立代表处的,补助30万元。【来源:《西安市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扶持办法(暂行)》(市办字〔2017〕217号)2017年12月7日印发】

12.对在境外证券交易市场首发或实现融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非首发上市企业,在提供由外汇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由银行出具的相应外资进账单,同时提供公司内外名称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书及境外上市场所的准许文件后,可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来源:《西安市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扶持办法(暂行)》(市办字〔2017〕217号)2017年1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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