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外协加工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部分产品存在将生产过程中少量的加工环节交予外协厂商完成的情况。尽管公司在对外协加工厂商的选择、外协加工采购流程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定,并与外协加工厂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其供货及时性、产品质量一直较为稳定,但在未来生产经营中,如果公司的相关管理措施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未能得到切实有效执行,或外协加工厂商的产品质量、交货及时性及价格等方面发生较大不利变化,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十一)诉讼风险
2018年10月,康宁公司就合同违约一事以发行人为被告向美国纽约西部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发行人使用了合同涵盖的康宁专有技术加工了非康宁玻璃。因此请求法庭判令:
1、确认发行人已构成违约并仍在继续违约;
2、禁止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1)使用或披露发行人与2016年4月至今从康宁获得的任何保密资料或商业秘密,但根据合同正在精加工的康宁玻璃除外;(2)使用根据合同中康宁技术定义的专利及申请中所述的技术,但根据合同正在精加工的康宁玻璃除外;
3、责令发行人赔偿康宁在庭审中被证明的损害损失金,包括因发行人违约而造成的所有伤害;
4、责令发行人归还和/或退回因其违反本合同而可能获得的所有营业收入、盈利、利润、补偿和利益;
5、要求发行人允许康宁对其工厂进行审核;
6、责令发行人负担康宁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7、由法院酌情给予康宁所有其他法律方面的救济。发行人已于2019年3月12日向美国纽约西部地区法院提交《驳回起诉的动议》,请求美国纽约西部地区法院驳回原告康宁的起诉,并已于2019年5月2日在美国纽约西部地区法院完成《驳回起诉的动议》的简要陈述。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美国纽约西部地区法院尚未安排双方进行口头辩论,也未就上述《驳回起诉的动议》作出任何裁定。但若相关诉讼败诉,将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十二)厂房租赁风险
公司位于深圳的生产经营所用场地均通过租赁取得,尽管深圳的办公场所、厂房用地较为充裕,且公司已采取有效手段保证租赁状态的持续稳定,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已经签约至2025年或之后,但若租赁协议到期后不能续签、租金上涨或者发生其他纠纷,公司将面临与出租人重新协商或者搬离目前租赁场所的可能,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公司部分租赁的员工宿舍存在因出租方未取得房产证而无法办理房屋租赁的情况,也存在一定的搬迁风险,可能对公司经营带来短期不利影响。
(十三)无实际控制人的风险
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持股最高的股东持股比例未超过30%,不存在能控制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控股股东;且根据公司董事的提名和选举办法,单个股东均无法决定董事会多数席位,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虽然,报告期内公司依据《公司章程》等其他公司治理文件的规定进行有效决策和经营管理,保证了公司运营的稳定和经营效益的持续提升,且公司股东王雅媛、梁国豪及其近亲属梁国强已经做出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该等措施有利于保证公司股权结构的持续稳定。但是,由于无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可能面临因股权结构发生较大改变而导致的控制权不稳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