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
(一)拓宽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渠道。充分发挥主板、创业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区域性股权市场功能,畅通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渠道。依托西藏企业上市“绿色通道”的政策优势,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培育的优质企业通过我区“绿色通道”在主板、创业板、新三版挂牌上市。充分发挥西藏产权交易中心的职能,鼓励初创期企业股权在西藏产权交易中心转让退出。〔证监局、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发展改革委,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创业投资以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支持地方政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有实力的民营企业规范设立专业化并购基金,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提高对创业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服务水平。〔发展改革委、国资委、金融办、银监局、证监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创业投资市场环境
(一)优化监管环境。对创业投资企业在行业管理、备案登记等方面采取与其他股权投资区别对待的差异化监管政策,进一步健全适应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宽市场准入、重事中事后监管的适度而有效的监管体制。坚持适度监管、差异监管和统一功能监管的协调配合,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创业投资企业行业备案和监管备案互联互通机制,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研究制定鼓励政策,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建立以实体投资、价值投资、长期投资为导向的合理投资估值机制。对不进行实业投资、从事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助推投资泡沫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建立清查清退制度。健全行业规范,强化创业投资企业内控机制、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机制。加强投资者保护,依法保护产权和投资者合法经营、合法权益和合法财产。完善募集资金托管制度,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行为,打击违法违规募集资金行为。健全对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投资运作等与保护投资者权益相关的制度规范,强化日常监管。〔发展改革委、金融办、证监局、工商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商事环境。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出台限制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市场准入和发展的有关政策。依托西藏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西藏),建立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企业、高管人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公示相关信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加大对创业投资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认同创业投资融资方式,营造良好投融资氛围。〔发展改革委、工商局、证监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落实扶持政策。对于规范备案和披露信息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我区的创业企业(项目),优先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在财税、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市场化退出等方面的相关扶持政策,所投资企业优先列入上市培育计划。通过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支持创业投资示范区发展,打造西藏创业投资品牌,支持创业投资产业集群、创投品牌企业、优秀创投团队、优秀创投人才的建设培育等工作。落实好国家对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等科技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创业投资抵扣和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地(市)以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引导资金为基础,设立创业就业扶持基金。自治区财政、税务部门在权限范围内探索制定更为优厚的创业投资财税优惠政策。〔财政厅、国税局、发展改革委、证监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夯实智力支撑。发挥“千人计划”、高层次人才、“双创计划”等人才计划作用,吸引一批精通金融管理、熟悉资本运作的创业投资管理人才来藏发展。大力培育我区创业投资人才,特别是少数民族创业投资人才,鼓励我区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创业投资课程,推进本地高校与国内外知名院校合作办学,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创业投资人才队伍培养。〔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