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金筹措
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建设资金按照“市场为主、政府引导、多元筹措”的原则筹措,资金来源渠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中央补助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和国家各相关部委的补助资金。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向国家对应部委争取,并以最终实际争取到的额度为准。资金出现缺口的,自治区不予补足。
(二)自治区补助资金。包括自治区通过部门预算、各部门专项资金渠道安排的用于工业园区、公路建设、城乡建设等支持县域和乡村发展的补助资金、新增债券等。自治区本级财政三年统筹安排180亿元(其中自治区本级财政新增165亿元、统筹自治区有关部门资金15亿元),支持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建设。除自治区本级财政新增的165亿元外,其他资金由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负责在各自资金盘子及既有资金渠道中筹措,自治区财政不再安排资金。
(三)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包括市县从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包括通过企业自有资金和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或发行企业债券自筹资金,以及以市县人民政府国有投资公司作为融资平台通过各类融资渠道融资的资金。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积极筹措项目建设资金,避免因资金无法落实而出现“半拉子”工程、违规举债或政府项目讨薪等风险。资金出现缺口的,自治区不予补助。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自治区县域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三年行动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自治区县域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县域办)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管理日常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财政厅要分别负责制定三年行动计划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项目和资金管理。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指导、协调、督促的职责,具体负责指导项目总体推进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围绕项目建设目标,抓紧制定工作推进计划,倒排工期,分解细化量化工作任务,做到目标到位、任务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强化前期工作。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年初财政预算必须安排足额资金,满足项目的前期工作需求。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加快完善审批核准要件的编制工作,对条件成熟的项目,同步开展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评价、节能评估、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度。自治区、市、县三级相关审批部门,要按职责权限要求,指导帮助项目单位解决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运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建立项目联审联批工作机制,优化审批流程,创新工作方法,加快审批进度,促进项目早日开工建设。要建立健全自治区、市、县三级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库,并按项目前期工作成熟程度定期进行动态调整。
(三)强化计划管理。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因项目申报时间、资金来源渠道、计划下达方式和项目管理等要求不同,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部门和本地区的年度实施方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批准。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年度实施计划,分头下达主管领域相关专项投资计划和分解下达切块安排的乡村振兴发展补助资金投资计划,并报自治区县域办备案。对珠江—西江经济带、左右江革命老区、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涉及县域和乡村领域并符合投向的项目继续予以重点支持。
(四)强化资金支持。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衔接沟通,做好项目申报相关工作,争取获得国家专项补助资金支持;积极主动制定主管领域项目的资金筹措计划,优化支出结构和支持方式,尽量向列入三年行动计划的项目倾斜,确保相关资金支持县域和乡村发展的额度不低于上一年度规模。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本级财政投入力度,积极整合已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建设;将自治区下达县域和乡村发展奖励资金、各类财力性补助资金和新增债券额度,统筹安排用于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建设;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加强与金融机构的衔接,争取获得更多银行信贷支持;通过引导项目业主争取金融机构给予更多信贷支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资产支持证券化(ABS)等模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对列入三年行动计划的经营性项目,要尽可能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各类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各计其功”原则投入项目建设,其中,自治区各部门通过自治区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和专项资金,由各部门商自治区财政厅下达;乡村振兴发展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实施计划商自治区财政厅下达。
(五)强化用地保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集中统筹、分级保障、总量控制与动态管理的原则,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三年行动计划项目用地。纳入三年行动计划的项目,享受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政策,按照“集中统筹、分级保障”的原则,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六)强化项目管理。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等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三年行动计划涉及的自治区出资统一纳入计划管理,自治区补助资金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下拨,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自治区不予下拨补助资金;截至年度实施计划规定期限,无法实现开工的项目,自治区将调整项目方案,取消资金补助,并视情况削减下一年度资金安排额度。
(七)强化跟踪考核。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年度实施计划,加强对项目的跟踪监控,从2018年起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把所负责推进项目的进展情况以月报形式报送自治区县域办。对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由自治区县域办负责汇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