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履行公开义务,夯实信息审查责任。属于可依法依规对外公开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信息,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及有关要求,主动公开政府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或依法必须开展保密审查的信息,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做到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同时坚决杜绝泄露国家秘密的事件发生。在公开中要依法保护好相关人员个人隐私,对于身份证号、银行账号、个人电话、财产状况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公开时要去标识化处理,选择恰当的方式和范围。(责任单位: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不断拓展公开渠道,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在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开设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对省、市、县三级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进行集中公开。市、县政府及省各有关部门要在本地本部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相应栏目,并负责做好省级专栏的信息内容保障。除政府网站外,还要通过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等多种渠道和途径主动公开各类重大建设项目相关信息。充分利用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贵州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省和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推进全省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共享。探索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管理,可向社会公开的,在各市(州)信用网站和“信用中国(贵州)”网站公开。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依法答复公众提出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理信息需求。项目法人单位应主动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或途径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进一步增强公开时效,确保信息公开及时准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信用中国(贵州)网站或政府指定的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各级各部门要监督并鼓励项目法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开项目信息。(责任单位: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