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5-21 10:06
分享:

云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严格限定经营范围,规范交易场所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参与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和《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易场所及其经营性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和其他业务有关机构,以及省外交易场所在我省的经营性分支机构、代理商、会员、授权服务机构和其他业务有关机构,从事要素交易活动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交易场所,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提供下列要素交易有关服务的交易场所:

(一)权益类,包括产权、林权、矿业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及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资产权益等;

(二)大宗商品现货类;

(三)其他交易要素类,包括指数、碳排放权、排污权等。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依法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第四条交易场所建设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全省同类别交易场所原则上只批设一家。

第五条按照“统一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全省统一的各类交易场所监管体系,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云南省各类交易场所监管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由省金融办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负责全省各类交易场所监管的统筹、规划、协调和指导。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明确监管部门职责,省金融办负责牵头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强化监管,并负责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行业监督管理;省商务厅负责大宗商品现货类交易场所的行业监督管理;省文产办、文化厅负责文化产权和艺术品类交易场所的行业监督管理;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做好碳排放权类交易场所的行业监督管理;省科技厅负责技术产权类交易场所的行业监督管理;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矿业权类交易场所的行业监督管理;省农业厅负责农村产权类交易场所的行业监督管理;省林业厅负责林权类交易场所的行业监督管理;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排污权类交易场所的行业监督管理;省国资委负责国有产权类交易场所的行业监督管理;省知识产权局、版权局负责知识产权类交易场所的行业监督管理。其他新设立类别交易场所,按照职能职责由相应的省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监管。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监管第一责任,建立行政区域内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工作机制,明确监管部门,负责交易场所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建立监管统计信息报送制度,属地监管部门要按照规定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统计信息,各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定期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整理后定期报送联席会议,并负责按照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要求报送有关统计信息。

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联系editor@askci.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中商情报网
扫一扫,与您一起
发现数据的价值
中商产业研究院
扫一扫,每天阅读
免费高价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