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构建最优企业上市服务体系
(十)完善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制度。市、州、县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树立主动服务意识,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对企业上市工作采取直通式、定制式方法,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报会”“报辅”“金种子”“银种子”企业注册地政府要按照“一窗受理”登记流程标准,提供“一站式”政务服务,由当地上市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跟踪督办。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政府有关部门实行当场登记;涉及审批事项或者出具相关证明的,有关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企业改制上市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税务、国资、工商、环保和项目立项等各项审批或备案确认,各职能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研究灵活的解决办法,为企业改制上市创造条件。在上市后备企业依法补齐权证工作中,对须进行行政处罚的事项,可按规定和实际情况,依法依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履职过程中,对“报会”“报辅”和“金种子”企业进行相关检查时,应以帮助整改规范为主。如确需对上述企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履行事先告知程序之前通报省上市办。
(十一)妥善解决上市后备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确权、税费缴纳、股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证照补办和行政许可不衔接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改制上市前3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需要规范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及时给予政策指导与支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协助企业完善相关手续,不得推诿、拖延或推卸责任。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特殊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和解决问题的态度,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上市办牵头有关部门会商,采取“一事一议”和“一企一策”的办法,通过签订备忘录、会议纪要等形式解决。各级上市工作主管部门应会同中介机构组成专家团队,通过定期走访、培训、座谈等形式,及时发现上市后备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前介入,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对企业给予指导与支持。
(十二)提升证券中介机构服务水平。加强对证券中介服务机构执业情况的跟踪与了解,建立中介机构执业业绩档案,采取通报黑名单和正向激励等形式,提升中介机构业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建立重点证券公司保荐代表人联系市州工作制度,“点对点”为地方政府和企业提供上市融资政策咨询和专业指导。建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上市公司人员组成的省企业上市工作专家服务团,定期为我省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业务和政策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