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城乡便民消费服务中心运营管理。
紧紧依靠基层党组织、政府和群众性自治组织,推动成立由街道(乡镇)、城乡社区、驻社区单位、居民代表、企业等相关各方组成的城乡便民消费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引导各方积极参与管理,形成共商、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和长效机制。及时总结城乡便民消费服务中心运营管理的经验和做法,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明确政府管理职责、相关各方权利与义务、服务纠纷解决、企业经营需满足的安全环保要求等相关内容。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开展对本地区城乡便民消费服务中心运营管理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运营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城乡便民消费服务中心建设事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美好生活需要,事关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事关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把城乡便民消费服务中心建设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集中力量,真抓实干,明确责任人,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合理规划布局。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10%、城乡社区每百户居民拥有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等要求,加快推动城乡便民消费服务中心建设专项规划制定工作。强化依规行政的管理理念,研究建立科学的规划实施监督、评估和检查制度。规划发布后,要加强宣传贯彻,提高社会认知度,推动本地城乡便民消费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加快发展。
(三)完善政策措施。
各地要着力落实好现有各项政策措施,积极争取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供暖、水电、燃气价格优惠等政策,同时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强化政策集聚效应,确保城乡便民消费服务中心建设取得实效。鼓励地方政府采取投资建设、出资购买、公有物业划拨、以奖代补等方式加大城乡便民消费服务中心设施设备投入,在场地租金、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补贴,或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增加居民基本生活服务供给。鼓励各地通过财政资金投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等方式设立城乡便民消费服务中心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入驻城乡便民消费服务中心的品牌、连锁和创新型服务企业做大、做强。
(四)鼓励先行先试。
鼓励中心城市率先推动建设城乡便民消费服务中心,2018年,推动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10个以上城乡便民消费服务中心,常住人口500万至1000万的城市建设5个以上城乡便民消费服务中心,其他城市结合需要建设适量的城乡便民消费服务中心。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地区积极探索建设农村生活综合服务中心。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主动作为,大胆实践,推动建成一批城乡便民消费服务中心标杆样板项目,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