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5-16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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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用修复与权益保护

信用修复。各设区的市级、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市场主体自主信用修复机制,在下达“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认定决定函时,结合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明确失信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修复的方式和期限。通过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的失信主体,可在履行相关义务后,向原认定部门提交信用承诺书等相关材料申请移出。承诺内容包括依法诚信经营的具体要求、作出承诺自愿接受社会监督、违背承诺自愿接受联合惩戒等。

权益保护。各设区的市级、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异议处理机制,明确异议受理渠道、办理流程和时限。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被列入“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原认定部门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原认定部门应按有关规定时限反馈是否受理的意见,受理后要按时限反馈处理结果。原认定部门对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反映、投诉或自主发现的名单信息不准确的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

四、其他要求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结合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的开展,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相关单位,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行业失信相关责任主体范围和工作机制,保障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向纵深推进,并取得扎实成效。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组织或推动对网约车实施细则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尚未发布网约车实施细则或已发布网约车实施细则但未完成公平竞争审查的城市,关于网约车行业失信联合惩戒相关要求待完成审查工作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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