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监督管理
1、高端装备研制赶超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全程接受省纪委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纪检组监督。项目实施单位每半年将项目进展情况通过设区市经信委书面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加强对项目的实施监管,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及必要的专项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价工作,并将自评价报告报所在地经信部门。
2、项目实施单位应规范项目管理,对获得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全部用于高端装备研制所需的仪器设备购置、软件购置、材料购置、试验检测费用、燃料动力费用等方面。对于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等严重失信行为或将资金挪作他用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项目实施单位实施期满并完成研制任务后,应及时通过设区市经信委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项目验收申请,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项目验收通过后安排后续补助资金,如项目经审计未完成项目投入预算,则按实际完成的项目投入核算拨付后续专项资金。
4、对于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实施和无法完成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通过设区市经信委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书面报告,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研究处理。
六、其他事项
1、项目实施单位需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并进行有效管理。
2、高端装备研制赶超工程项目取得的高端装备成果可按程序直接申报认定省首台(套)重大装备,优先申报首台(套)示范应用、首台(套)重大装备保险等项目。
3、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端装备研制赶超工程实施方案等文件的通知》(苏经信装备〔2016〕3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