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作用。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困难排查、发现报告,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公示监督,救助对象动态管理、信息报送,救助政策咨询、宣传引导等工作。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给予支持。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探索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并制定具体办法。
(四)加快信息化建设。要加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依托国家统一的政务网络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用共享。加快推进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推进省、市、县三级联通和与相关部门数据网上交换的核对平台建设,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标准体系,提高基层甄别核实救助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的能力。探索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慈善救助帮扶资源对接信息平台,实现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机结合。
(五)加强人员培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党性教育,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执行社会救助等民生保障重大决策部署不打折扣、不走样。要加强教材开发,实行省对市县、市州对县乡、县对乡村分级培训,采取政策解读、专家授课、经验介绍、案例分析、互动参与等形式,切实增强基层工作人员对社会救助政策的理解和把握,培养一批社会救助骨干人才。
(六)确保基层队伍稳定。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基层一线岗位民政干部职工管理,做到工作上多支持、政治上多关注、生活上多帮助,努力为他们创造好的工作环境,解决实际困难。为保持工作连续性,原则上基层一线民政干部任职2年内不宜流动,确保基层干部队伍相对稳定。
四、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是优化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的重大创新,是进一步简政放权、增加公共服务、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定期研究社会救助领域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要解决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不足、能力不强的问题,不断提高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要强化监督管理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制定社会救助容错免责清单和问责办法,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对工作推进不力或不能履职尽责的,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各地要在本文件出台后半年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政府购买服务工作2018年开始实施。
(二)健全工作机制。尽快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政府购买社会力量服务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编制部门负责指导基层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体系建设和职能转变;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经费安排和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基层加强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衔接,鼓励吸纳更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基层服务岗位和公开招聘等方式,从事社会救助经办服务。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和实施效果,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增强社会各界的认同与支持,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附件: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
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8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