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就服务成效、项目管理、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内容,加强对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绩效评价。在绩效评价体系中,要侧重服务对象对救助服务的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严格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明确部门职责,依法实施综合监管,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上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购买主体要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并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要建立承接主体退出机制,制定临时接管预案。在承接主体发生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及时启动预案,确保救助对象的正当权利和救助工作不受影响;对承接主体存在违背合同、弄虚作假等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进行处罚,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执行,依法禁止相关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
三、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各地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尽快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资源统筹、综合施救的社会救助工作格局。
(一)加强窗口建设。推动跨部门救助事项的业务协同,依托现有政务大厅,在乡镇(街道)层面普遍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或结合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转办(介)社会救助申请事项,让“群众来回跑”变为“部门协同办”。加快健全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建立责任明确、流程清晰的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理等制度,并不断优化工作流程,上墙公开,真正做到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二)充实经办力量。综合考虑辖区内社会救助服务事项、服务范围、对象数量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县乡两级开展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所需工作人员,科学整合县(市、区)、乡镇(街道)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经整合后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仍不足的,不新增编制,通过购买服务由社会力量承担相关工作。由相关社会组织向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或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派遣工作人员。被派遣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优先考虑具有社会工作教育背景或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人员。原则上,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配备要达到以下标准:
1.县(市、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配备,在现有编制内,按照每2500人次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对象以及临时救助对象等,下同)配备不少于1名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
2.县(市、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人员配备,在现有编制内,按照常年救助对象人次数1万以下配备3名工作人员,对象人次数每增加1万增配工作人员1名的标准,配齐配强基层核对工作人员。
3.乡镇(街道)民政办人员配备。落实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鄂发〔2010〕7号)有关规定,确保救助对象超过1000人的乡镇(街道)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从事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工作。
4.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落实《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有关规定,工作人员与供养对象比例不低于1:7;生活不能自理的供养对象超过30%的部分,工作人员按照1:3增配。
同时,市(州)应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人员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