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降低准入门槛。对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养老服务领域,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在辖区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放宽外资准入,按照国家规定,鼓励境外投资者在黔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站、专业护理服务机构,并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精简审批环节。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建立“一门受理、一并办理”网上并联审批平台,打破部门界限,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报建手续,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四个阶段。精简评估审查环节,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再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简化审批手续,申请人设立养老机构许可时,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可不提供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精简消防审验手续,对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但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推进机构改革。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超过50%。转制为企业的,执行当地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关政策。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完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
优化市场环境。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民办养老机构自主确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对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机制,通过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关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奖惩机制,对诚实守信者在政府购买服务、债券发行等方面予以支持。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三、着力提升养老服务品质
抓好政府兜底保障型养老服务。大力实施发展农村养老助推脱贫攻坚行动,推进农村养老阵地建设,合理布局保障性养老机构,支持将有条件的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建设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每县至少打造一所具备照料护理失能半失能老人条件的农村养老服务机构。保障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发展壮大农村养老助老服务队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低收入、高龄、独居、残疾、失能农村留守老人提供养老服务。结合乡行政区划调整和新建特困供养机构投入使用情况,对规模小、距离远、分布散的特困供养机构实施资源整合。加强服务设施建设,对已建成投用或在建的特困供养机构,按照《养老机构基本规范》要求,加快完善配套设施、补齐功能短板;对拟规划建设的要加强规划布局,同步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加快推进特困供养机构法人登记全覆盖,健全管理制度,增强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能力。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不低于1∶3、1∶6、1∶10比例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配置护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