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化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17.开展城市规划区工业燃煤设施拆改2018年9月底前,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永不复用”标准,完成全省省辖市城市规划区内91台工业煤气发生炉(除制备原料的煤气发生炉外)、热风炉、导热油炉的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工作。逾期未完成拆改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质监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18.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在全省完成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燃煤锅炉拆除和清洁能源改造范围,推进省辖市规划区内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其中,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和汾渭平原城市行政区域内基本淘汰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锅炉拆改实施逐年递减的资金奖补方式,对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6万元/蒸吨资金奖补。淘汰方式主要包括拆除、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且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切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严禁用已经关停、淘汰的废旧燃煤锅炉套取奖补资金。燃煤锅炉在新改用天然气的过程中要同步实现低氮改造。确需保留的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必须实现超低排放。2018年6月1日起,全省原则上不再办理使用登记和审批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财政厅、质监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六)积极实施工业企业绿色生产
19.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依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实现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覆盖,2018年底前,完成60家规模以上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动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20.推动绿色示范工厂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以标准为引领,对标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标准,建立绿色制造评价机制,争创国家绿色设计平台和典型示范联合体,打造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2018年底前,建设50家绿色示范工厂。对于创建成为省级以上绿色示范工厂、绿色园区的给予资金奖励。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六)科学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21.实施钢铁、焦化、铸造行业错峰生产。冬季采暖季,对全省钢铁企业实施限产30%以上(含轮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全省焦化企业实施延长出焦时间36小时以上;对使用煤、焦炭等为燃料的铸造企业,实施停产。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钢铁和焦化企业,当年给予错峰生产豁免政策激励。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22.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冬季采暖季,全省砖瓦窑(不含以粉煤灰为主要原料、完成煤改气、煤改电且所有原辅材料和生产设施入棚入仓的砖瓦窑、加气混凝土切块砖企业)、陶瓷(不含以电、天然气、管道煤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耐材企业(不含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或无焙烧工艺的压制成型耐材企业),实施停产。水泥行业(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粉磨工序和承担协同处置城市垃圾的生产线)实施全年错峰生产,按照“开两停一”原则,共分四个时段实施停产,即6月1日至30日、9月1日至30日、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承担危险废物处置的生产线12月停产)、3月1日至3月31日。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水泥企业,当年给予错峰生产豁免政策激励。对承担居民供暖的生产线,12月1日至次年3月15日期间,可免于错峰生产,但在采暖期结束后,即3月16日至5月31日期间,实施停产。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23.加强有色、化工行业生产调控。冬季采暖季,全省电解铝、氧化铝企业实施限产30%以上;对炭素企业实施停产;对有色金属再生企业的熔铸工序限产50%以上;原料药生产企业和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的涉VOCs排放工序,原则上全部实施停产。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电解铝和炭素企业,当年给予错峰生产豁免政策激励。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农业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