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5-04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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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十四)落实增值税改革措施。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从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统一部分行业或企业农产品扣除标准。积极开展宣传辅导,完善征管服务措施,认真落实国家各项过渡安排和优惠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十五)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十六)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

(十七)延长部分到期税费优惠政策。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继续按15%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将这一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所有合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十八)增加企业公益性捐赠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年限。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十九)调减部分企业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自2018年5月1日起,将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的购销金额、商业企业的购销金额、货物运输企业的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的仓储保管收入、加工承揽企业加工或承揽收入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分别由现行的70%、40%、100%、100%、100%下调至50%、20%、80%、80%、80%。(责任单位:省地税局)

(二十)加大资源税减税力度。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对鼓励利用的尾矿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对鼓励利用废石、废渣、废水、废气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责任单位:省地税局)

(二十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自2017年4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将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上限从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降至不超过2倍。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残联商省财政厅确定。(责任单位: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二十二)减轻企业专利缴费负担。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登记费。自2018年起至2020年,对每年缴纳有效期6年以上发明专利的年费超过10万元(含)的企业,给予总额50%的补助;对当年获批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贴息,贴息额为以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每项或每家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在湖北实施专利转化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企业,给予合同成交额20%的补助,每笔或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新增经费中统筹安排。(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

(二十三)取消和降低部分涉企收费。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系统梳理,具备竞争条件的一律放开,由市场竞争选择服务主体、形成价格。全面落实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单制度,实行全省涉企收费“一张清单”,实行网上集中常态公开、动态调整管理,清单外一律不得实行政府定价。从2018年5月1日起,暂停收取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降低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服务费标准10%以上。严禁以更名等方式收取或变相收取地震安全评价收费、房地产档案服务费、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资料保管费、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费等已经取消的费用。按照“谁监管(服务)谁承担费用”的原则,相关部门不得向监管(服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旅游委、省国资委、省地震局、省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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