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沿海渔港建设规划(2018-2025年)》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5-03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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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渔港建设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紧紧围绕建设现代渔业、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总体目标,积极推进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政府牵头、统筹规划,市场运作、综合开发,依港养港、多业发展”的方针,加快水域、陆域、岸线的联合滚动开发,推动形成以中心渔港、一级渔港为核心的渔港经济区,加快将渔港经济区建设成为沿海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平台、产业融合发展的重要基地、防灾减灾的重要屏障、现代渔业管理的重要支撑和特色城镇建设的重要载体。

(二)建设原则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根据渔港现有设施情况,明确渔港功能定位,全面统筹规划渔港经济区建设,并与主体功能区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渔业发展规划、沿海港口(船舶航道及锚地)规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城乡规划和旅游规划等相衔接,与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相协调,优化渔港和渔港经济区建设的空间布局。

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综合考虑各地渔港资源、渔业发展状况,将防灾减灾需求突出、建设条件适宜、对周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拉动辐射作用的渔港作为建设重点。在实际建设过程中,根据资源及资金条件,进一步落实开发时序和功能区块,做到近期开发与中远期发展相结合,分步推进。

完善功能,协同发展。着眼于渔业安全管理和防灾减灾功能的同时,突破传统渔港建设模式,促进渔港综合开发,拓展沿海经济社会发展空间,延伸产业链,提升渔港多元化功能和现代化水平,依港兴产、以产带城、以城促港,实现港、产、城一体化,繁荣发展沿海经济。

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加强顶层设计和规划引导,发挥政府在渔港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引导作用,积极优化财政支出和信贷投放结构,吸引社会各方投资,加大渔港建设投入。完善扶持政策,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渔港经济区功能区块、经营性设施和项目建设,形成渔港经济区建设的强大合力。

创新机制,建管结合。渔港建设与管理并重,提高渔港经济区入园产业准入门槛,建立健全渔港建设、管理、维护机制,明晰渔港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经营权,促进渔港建、管、护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集约节约,生态用海。坚持集聚发展,节约集约,贯彻生态用海、生态管海理念,新建渔港应严格控制用海面积和围填海面积,满足所在地域岸线管控要求。加强渔港环评管理,渔港内渔船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渔船产生的污染物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控制水平,建设生态、美丽、文明渔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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