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强化企业上市政策激励。自2018年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每新增一家省内上市公司,省财政给予企业注册地所属设区市人民政府(含赣江新区管委会)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在境外资本市场每新增一家省内上市公司,省财政按照实际融资金额的2%,给予企业注册地所属设区市人民政府(含赣江新区管委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在境内重组上市(借壳)并完成注册地回迁的企业,参照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奖励政策执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含赣江新区管委会)应将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推动企业上市工作。上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由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15〕24号)中有关企业上市的补助措施于本文件印发之日废止。各地要结合企业上市工作实际,健全完善本地区企业上市奖励措施,按照股改规范、辅导备案、材料申报、上市(挂牌)等阶段,分步骤对在境内外上市和在新三板、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奖励补助,进一步降低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成本。(省政府金融办牵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财政厅、江西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支持上市公司开展再融资和并购重组。鼓励和支持省内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绿色债券等公司债券及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扩大再融资规模。支持上市公司结合产业优势,收购兼并同行业优质企业和资产实现整体上市。鼓励各类并购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参与企业并购,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并购贷款、银团贷款,为上市公司开展并购提供融资支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提供便捷服务。各地可设立并购重组引导基金,专项用于支持辖内优势企业实施并购重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优化企业上市政务服务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流程、提高效率,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方式,帮助拟上市企业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土地房产变更、资产转让、税费减免以及产权确认等历史遗留问题,加速办理募投项目审批、经营许可、产权股权登记等事项,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需提供的证明文件,降低企业制度交易成本。对拟上市企业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在项目审批、用地、环评等方面给予支持,在符合政策条件下,加速办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人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南昌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大企业上市人才支持。认真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7〕4号)精神,对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所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按规定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所支付的奖励和劳务报酬,可按规定在单位成本中税前列支。加强资本市场人才队伍建设,对引进的高层次、紧缺型资本市场人才,优先纳入省“双千计划”金融类人才支持对象,按照相关规定给予20万-100万元的项目资助。(省人社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深入开展企业上市培训宣传。进一步深化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等的合作,建立企业上市培育辅导合作机制,通过举办领导干部资本市场培训班、企业上市辅导培训班、组建企业上市专家服务团队、点对点开展上市帮扶等方式,广泛深入开展企业上市宣传辅导,帮助地方政府和企业提升对接资本市场的意识和能力。(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政府金融办、江西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自2018年起,省政府将推进企业上市纳入市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建立由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的省企业上市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省企业上市工作。省政府金融办要加强统计分析、规划调度、督查考核等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拟上市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推进企业上市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健全机制,定期调度本辖区企业上市工作推进情况,扎实开展相关工作。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