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农村部成立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工作小组,并组建技术专家组。参加单位要高度重视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有条件的省(区、市),应积极组织开展省级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
(二)加大政策扶持。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加大对参加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试点养殖场的政策支持力度,激发养殖主体自愿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试点工作的积极性,促进重点县域、养殖集团整体开展减量化工作。
(三)强化监督考核。对发布的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实行动态管理制度,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评定推介标准或发现提供虚假资料、样品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出现因使用兽用抗菌药引发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事件的,撤销其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称号。
(四)加强宣传培训。加大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认知度、知晓率和参与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积极组织各种力量开展健康养殖和安全用药培训,为养殖场顺利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提供技术支持。注重总结宣传达标养殖场成效以及典型经验,以点带面引导其他养殖主体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工作,推动形成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五)严明工作纪律。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以及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和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在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成效评价工作中,不得向养殖场借机收费、变相收费;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要求,不得有任何损害验收公平、公正的行为。对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的,按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