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商情报网讯:近日,财政部、人社部等共同下发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根据通知,纳税人按规定(退休、大病等)领取商业养老金时,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保费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确定;账户资金收益暂不征税;领取商业养老金时,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我国现行税法,如果一位参保人每月应税收入17000元,那他每月保费扣除限额为1000元,实施个税递延政策后他每月少缴个税250元,一年少缴3000元。
那么个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是什么意思呢?意思是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保费支出部分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先不缴,等到领取养老金时再根据相应的税率缴税。
2018年1-3月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50546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6037亿元,增长13.6%。其中,个人所得税收入4610亿元,同比增长20.7%。3月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769亿元,同比增长79.4%,增速是2017年以来最高的一次。
数据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整理
2018年一季度个人所得税收入为4610亿元,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9.1%;3月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769亿元,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12.6%,比重同比上升5个百分点。目前,个人所得税仍是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之后的国内第四大税种。一季度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比重同比上升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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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关注的是,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三支柱”体系:第一支柱为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为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第三支柱为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
作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第一支柱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较低、面临较大的可持续压力,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发展缓慢、覆盖率较低,在日益庞大的养老需求下,第三支柱将拥有巨大的发展空间,承担着重要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