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发布(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4-17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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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我市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研发及应用,指导和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工作,控制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风险,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推动长沙创建“国家智能制造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6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市遵循分级分类的原则逐步推进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员会、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共同成立长沙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席工作小组”),联席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五条联席工作小组负责本细则的推进实施。联席工作小组组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和审核测试主体提出的测试申请,组织开展测试车辆、测试区、测试要求等相关评估论证工作,协调解决本细则实施过程中有关事项: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定期组织召开联席工作小组会议,协调处理联席工作小组日常事务;

市公安局负责测试车辆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和交通事故处理及相关事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智能网联汽车在物流、公交市场运营的前期研究工作,会同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开展测试标准体系规划及建设;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制定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技术及应用标准,牵头组建长沙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专家委员会,统筹协调测试区的规划和设施完善,负责第三方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六条长沙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专家委员会(下称“专家委员会”),定期召开专家委员会评审会议,对测试主体提出的测试申请进行论证,形成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

第七条湖南湘江新区智能系统测试区管理方负责第一级测试区的测试工作和安全管理;受联席工作小组委托作为第三方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主体提出的第二级测试区的测试申请及初审,及时向联席工作小组报批;组织实施测试工作,收集并分析测试车辆的测试数据,形成测试分析报告上报联席工作小组;负责测试工作日常事务。

第八条联席工作小组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选择若干典型道路和测试应用场景用于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并向社会公布,包括第一级测试区——湖南湘江新区智能系统测试区(含封闭式测试环境和半开放式测试环境)和第二级测试区——开放式道路。

第三章测试申请条件

第九条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申请、实际开展测试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其他法人组织,测试主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三)对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时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四)具备对测试车辆事件进行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五)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

(六)具备对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七)购买一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测试驾驶人是指经测试主体授权,负责测试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测试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驾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测试主体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满分记录;

(四)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

(六)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七)在自动驾驶测试规程、测试操作方法、危急情形应急处理措施等方面具有50小时以上自动驾驶学习和训练经验,其中实际驾驶操作训练时间不低于40小时;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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