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建立老年人监护制度,引导公民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老年人责任。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和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培育社会护理人员队伍,为居家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为家庭成员提供照护培训,探索建立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的长期照护服务供给体系。(负责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老龄办)
(八)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医养结合服务。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乡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具备条件的可作为医院(含中医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推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开设老年病科、老年门诊,增加老年病床数量。部分闲置床位较多的一、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逐步转型为老年护理院,引导部分非建制乡镇卫生院转型为老年护理院。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护理服务。支持社区医疗机构与居家养老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签约合作,设立诊疗延伸点,鼓励各地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负责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人社厅)
(九)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区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划和建设标准的,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备。开展“老年宜居社区”创建活动,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场所和设施的适老化改造,重点加强坡道、楼梯、电梯、扶手等建筑设施设备的改造和安装。有条件的地方对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老年人家庭的生活设施无障碍改造给予补助。完善公共交通标志标线,重点对大型交叉路口的安全岛、隔离带及信号灯等公共道路交通设施进行适老化改造,优化老年人的出行环境。(负责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残联、省老龄办)
(十)大力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网络。鼓励和支持城乡社区社会组织与相关机构兴办或运营社区嵌入式、小微型养老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服务。统筹规划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整合农村闲置资源,推进农村幸福院、互助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医疗点建设。(负责单位: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老龄办、省发展改革委)
(十一)完善老年优待政策。老年人凭个人有效证件,可以免费进入公园、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场所;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有效引导老年人错峰出行;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进入风景区、已开放的文物点、红色教育基地、宗教活动场所,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鼓励机场、车站、码头、景区、医院等公共场所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为老年人设置绿色通道、开辟候乘专区或专座,为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等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鼓励引导“一主两副”城市适度发展无障碍出租车。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挂牌明示优惠优待服务内容,为外埠老年人提供同等的优待服务。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负责单位:省老龄办、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文化厅、省民宗委、武汉铁路局、湖北民航监管局、省农业厅)
(十二)大力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加快老年大学建设步伐,鼓励高等院校独立或与社会力量合作兴办老年大学,开发老年教育课程,其师资为老年人开展学习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服务,力争到2020年全省各县(市、区)有1所骨干老年大学,50%的乡镇(街道)建有老年学校,30%的行政村(居委会)建有老年学习点。推动广播电视大学(开放大学)举办“老年开放大学”或“网上老年大学”,并延伸至乡镇(街道)、城乡社区,建立老年学习网点。推动具有相关学科的院校开发老年教育课程,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教学资源及教育服务。老年教育资源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减免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学费。鼓励各类中小学校的校舍以及公办的青少年宫、老年人活动中心、乡村文化礼堂等各类公共设施,利用闲置时间,以低价租赁甚至免费的方式提供给社会力量举办老年教育。(负责单位:省委老干部局、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