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日常督查,严格考核问责。
加强对生态环境目标任务的领导责任考核。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污染水体治理成效进行日常动态督查、年度考核评估和终期考核,对年度水污染治理工作成效较差的市县,约谈相关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整改。对工作作风不严不实、拖沓怠慢,没有按照时序完成污染水体治理目标或落实部门职责的市县政府、部门,将依据《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启动问责。
(四)加大信息公开,引导公众参与。
完善水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省政府、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市县政府等门户网站定期发布纳入治理的污染水体水环境质量状况。通过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网站、微信、微博等广泛宣传全省水环境保护管理情况,增强社会公众对水环境质量的知晓度。充分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充分发挥“12345”综合服务热线、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的作用,引导公众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氛围。
附件:
1.城镇内河(湖)水质现状和治理目标
2.主要河流湖库水环境质量现状和治理目标
3.入海河流水环境质量现状和治理目标
4.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现状和治理目标
5.全省提标改造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名单
6.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断面新建水站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