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负责实施,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工作从2018年至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源头治理,注重工作实效。重点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聚焦建设资金保障和建筑市场规范,压紧属地政府承担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欠薪清偿责任,压实主管部门督促落实以总承包企业受委托直接发放农民工工资、业主和总承包企业建立做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承包企业按月足额实名实人发放农民工工资为核心的建设主体责任。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地落实以地方、部门、企业责任制为核心的欠薪治理体系、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第六条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国家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我省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 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市(州)自查。各市(州)政府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于1月底前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市(州)政府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2月底前,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对各市(州)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抽样调查、核验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三)综合评议。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市(州)自查情况,结合实地核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省联席会议审议。
第八条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