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推进港口生态修复和景观建设。
结合码头建设运营产生的环境影响,采用生态护岸、增殖放流等措施,开展陆域或水域生态修复。港口(港区)外围设置生态缓冲屏障,以减少港口作业产生的生态压力。优化港口(港区)景观布置,实施绿化工程,港内绿化面积占可绿化面积比例不少于90%。
(六)创新绿色运输组织方式。
积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大力发展铁水联运等多式联运、江海联运、江海直达、水水中转等运输组织方式。建设完善港口物流信息系统,实现港口智能化生产作业,优化生产调度,提升作业和物流效率。
(七)提升港口节能环保管理能力。
建立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制度,编制港口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开展港口节能减排和污染防治关键技术研发,研究制定绿色港口企业标准,推动制定绿色港口发展相关标准规范。
三、申报与实施
(一)申报条件。
申报绿色港口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范围。以港口或港区为单位申报。
2.建设基础。具有一定的建设运营规模、良好的绿色港口建设基础,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能够按期完成绿色港口建设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并积极探索积累绿色港口建设经验。
3.建设环境。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LNG应用、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等方面有明确的支持政策或配套设施,强化绿色港口发展资金、技术、政策保障和舆论引导,形成有利于绿色港口建设的氛围。
(二)申报与实施。
1.申报。2018—2020年每年组织申报1次。申报主体为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港口企业集团。申报的港口企业集团完成的年度货物吞吐量占港口(港区)货物吞吐总量的50%以上。
申报主体应根据绿色港口建设行动主要任务,按照《绿色港口建设实施方案编制要点及要求》(附件1),结合本地实际,编制绿色港口建设实施方案,明确三年的建设目标任务,填写《绿色港口建设指标》(附件2),一并于5月31日前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确定。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报港口材料进行审核,从中遴选1—2个港口或港区,并按照推荐的优先顺序排序后于6月30日前报部。
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选和择优确定,于8月底前发布绿色港口建设名单。
3.实施与评估。申报主体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开展绿色港口建设,全面推进各项工作。建设期第三年的下半年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评估申请,形成自评报告,港区内码头企业或港口企业集团下属的码头企业对照《绿色港口等级评价标准》在自评或组织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提出自评结论,一并上报。
2020—2022年,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下半年对照绿色港口建设实施方案、目标任务和自评报告,结合实地检查,进行绿色港口建设完成情况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和评估结论报部。
部加强跟踪指导,适时组织督查推进,对评估工作进行抽查。部省及时总结推广绿色港口建设成功经验,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