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合理确定新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边界和规模
沿线市、县(区)政府应按照新建铁路项目确定的综合开发用地规模,综合考虑建设用地供给能力、市场容纳能力、铁路建设投融资规模等因素,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等,合理划定综合开发用地边界。扣除站场用地后,同一铁路建设项目的综合开发用地总量按单个站场平均规模不超过50公顷控制,少数站场综合开发用地规模不超过100公顷。
六、有序供应新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用地
沿线市、县(区)政府应在铁路建设项目批复前,与铁路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签订土地综合开发框架协议。新建铁路综合开发用地应与铁路建设用地一并报批,具备条件的实行一次性供地;不具备一次性供地条件的可分期供应,分期供应的土地可成片提供,成片供应的土地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实际情况进行分宗,按宗地用途和有关规定供地。
新建铁路项目未确定投资主体的,可在项目招标时,将土地综合开发权一并招标。新建铁路项目已确定投资主体但未确定土地综合开发权的,综合开发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并将统一联建的铁路站场、线路工程及相关规划条件、铁路建设要求作为取得综合开发用地的前提条件。土地由铁路建设投资主体取得的,铁路建设和土地综合开发应统筹推进,铁路建设投资主体负责向沿线市、县(区)政府提报综合开发用地年度计划,沿线市、县(区)政府在收到用地年度计划后应及时供应综合开发用地,切实增强新建铁路综合开发供地保障能力。综合开发用地由其他市场主体取得的,其他市场主体应与铁路建设投资主体协商安排铁路建设与土地综合开发相关事宜,确保铁路等各项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
七、切实落实新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建设用地指标
新建铁路建设项目配套安排的土地综合开发建设用地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报省政府审核后,按规定报自然资源部予以计划单列。铁路综合开发用地计划指标,由沿线市、县(区)政府先行安排,使用预留国家计划指标,也可依国家规定按单独选址项目上报,由省国土资源厅汇总,年终报自然资源部审核。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涉及补充耕地的,由省级层面统筹,铁路建设项目投资主体或沿线市、县(区)政府具体落实;涉及占用林地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解决林地占用指标。
八、多方式推进新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
沿线市、县(区)政府推进新建铁路综合开发用地储备开发,出让收入扣除相关规定费用后,按一定比例用于铁路建设。鼓励沿线市、县(区)政府参与新建铁路土地合资合作开发,提高新建铁路项目投融资能力,有力有序加快推进铁路建设。
沿线市、县(区)政府要全面贯彻落实铁路建设和土地综合开发政策,明确牵头实施部门并建立健全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做好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用地的规划、报批、征地拆迁、土地供应、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等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要在土地供应、项目报批、规划管理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