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奖惩措施
第十三条共享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运营企业的重要依据,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被评为AAA级的运营企业,增加车辆投放配额,并给予表彰;
(二)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被评为AA级的运营企业,不新增投放配额;
(三)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被评为A级的运营企业,减少投放配额,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约谈,督促其加强管理;
(四)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被评为B级的运营企业,责令其退出成都市行政区域营运,并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成都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其他区(市)县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16日起生效,并开始实施,试行期为2年。
附件:
第六章成都市共享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
注:共享单车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企业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B级。
1.由于企业运营管理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2.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
3.不按规定将数据接入成都市共享单车监管服务平台的;
4.在考核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
5.违反法律法规,组织、煽动、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群体性事件的;
6.未按要求执行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