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突出管理重点,提高休渔管理效率
沿海各级渔业部门要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制度,严禁渔船异地休渔;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经船籍港和停泊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协商确认后可以异地休渔,由停泊地渔业部门履行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管理真空。要充分发挥港口执法投入少、效率高、效果明显的优势,充分利用港口监控等各种信息化手段,切实强化渔港和渔船停泊点的执法监管和安全管理。要重点加强对定置作业、特许捕捞以及捕捞辅助船的监管,坚决打击擅自延长作业时间、变更作业方式、扩大作业区域、先开渔海区的渔船跨区作业以及捕捞辅助船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勤服务的行为。
四、做好支持保障,推动休渔顺利实施
沿海各级渔业部门要统筹用好现有的渔业补贴政策和资金,为休渔顺利实施提供保障。要积极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争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鼓励从渔业油补政策省级统筹资金中调剂资金用于休渔补贴;要将渔业生产成本补贴与是否依法休渔进行挂钩,对违规渔船要扣除补贴,可将处罚资金用于奖励守法休渔渔船。同时,还要继续做好休渔期间的渔民服务工作,举办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培训,开展渔船安全生产、渔具合规性检查,提高广大渔民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技能,消除安全隐患,降低违规作业可能。
五、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制度落到实处
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公布举报电话,鼓励渔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涉渔违法违规行为和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对举报案件,要迅速部署,认真核查,严肃处理,并及时向举报人通报相关查处情况。要及时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形成严厉打击违反休渔制度的有力震慑。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伏休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
休渔结束后,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海洋伏季休渔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于10月底前以正式文件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农业部办公厅
201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