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扩大创业投资资金渠道和规模
(六)创新国有资本投资机制。鼓励国有机构参与创业投资活动,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政府投融资平台等机构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制定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管理与考核办法,建立健全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机制。支持具备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允许国有创业投资管理团队及人员持股、参与利益分红和跟投。支持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根据市场估值方法对股权投资进行定价。(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投融资模式创新。鼓励金融机构与投资机构合作开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支持初创期科技企业发展。支持银行和创业投资企业签署一体化协议,银行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金额配比一定额度的授信,直接向企业发放贷款。探索开展大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建立健全“小额全覆盖、大额有保障”的银保联动工作机制。鼓励金融机构与投资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建立知识产权金融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合作开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开展专利保险业务。(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简化境外投资审批程序。允许外资创业投资企业按照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的人民币划入被投企业。按照对内外资一视同仁的原则,放宽外商投资准入,简化管理流程,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投资者在跨境创业投资及相关的投资贸易活动中使用人民币。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自由转移其合法的投资收益。(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人行武汉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有序扩大创业投资对外开放。引导和鼓励省内有实力的创业投资企业积极稳妥“走出去”,加大对境外及港、澳、台地区高端研发项目的投资,积极分享高端技术成果。(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人行武汉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
(十)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充分发挥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推动设立或参股组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现政府引导基金“国家、省、市、县”上下联动,省内省外多方合作,政府引导和市场化母基金协同合作,扩大政府引导基金的撬动效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政府金融办、湖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创新政府引导基金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放开投资地域限制,鼓励市州县政府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在省内放宽地域投资比例限制,在计算投资金额时可将同一实际控制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在本区域的投资合并计算。(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创业投资市场环境
(十二)优化商事环境。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深化“多证合一”改革,进一步拓展涉企证照整合范围,确保涉企信息互联共享;大力推进“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全面推广应用企业网上登记“网上办理、一次办成”。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出台限制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市场准入和发展的有关政策。优化创业投资企业设立、工商变更等事项的审批流程,实现审批事项在线申报全覆盖,支持各地建立适应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宽松市场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监管机制。(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湖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健全创业投资服务体系。加大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力度。搭建创业投资行业交流与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覆盖全省的股权投资服务网络和创新创业服务体系,畅通创业资本和项目对接渠道。加强与创业投资相关的法律、财务、咨询、教育、信息、知识产权等中介服务体系建设,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便利。(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湖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按照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加强对创业创新早期知识产权保护,在市场竞争中培育更多自主品牌,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机制,探索建立专利、商标、版权“三合一”综合执法机制,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企业行政处罚、黑名单等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创造鼓励创业投资的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省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