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公布:3月30日起施行(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3-19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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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报网讯:近期,为了规范点播影院、点播院线这一电影行业新业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正式公布《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随着3月30日起施行,点播影院、点播院线将进入规范发展的“新时代”。

全文如下: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电影产业健康繁荣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电影产业新业态,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和《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点播影院,是指在电影院和流动放映活动场所之外,为观众观看自选影片提供放映服务经营活动的文化娱乐场所。

本规定所称点播院线,是指由一定数量的点播影院组成,拥有一定数量影片的发行权,并对所辖点播影院的电影放映活动提供影片、实施运营管理的发行企业。

第三条从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务许可

第五条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点播影院,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放映设备、放映质量和计费系统符合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

(二)所设单个影厅的银幕宽度不超过6米,观众有效座位数不超过20个;

(三)有拟加入的点播院线或者处于筹建期的点播院线;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处于电影从业禁止期间。

第六条企业设立省内点播院线,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跨省点播院线,应当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影片来源;

(二)计费系统符合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处于电影从业禁止期间;

(四)省内点播院线所辖点播影院数量不少于30家,跨省点播院线所辖点播影院数量不少于60家。

只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条件的,由有关电影主管部门发给有效期为三个月的同意筹建证明文件。筹建期间内达到前款第四项条件的,方可向有关电影主管部门申请颁发许可证件。

第七条电影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点播影院,颁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对符合条件的点播院线,颁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点播影院变更其所加入的点播院线或者处于筹建期的点播院线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核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点播影院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和点播院线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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