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作为申报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申报对象的资格审查、选拔推荐和集中申报。
第十条“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审命名程序如下:
(一)由文化部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报对象进行综合评审,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抽查方式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对象进行实地考察。
(二)文化部通过官方网站对评审专家组所提出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推荐名单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
(三)文化部根据评审推荐和公示结果,确定并命名“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四)文化部对命名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十一条开展“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各方面监督,确保风清气正。
第十二条“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参评地区以及相关部门的宴请和请托,不得接受赠送的任何形式的财物礼品,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三条参评地区应按要求如实填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不实或虚报现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参评资格、取消命名结果。
第十四条被命名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应组织开展民间文化艺术交流展示和传播推广活动,依托本地民间文化艺术资源开展优秀群众文艺作品创作、演出活动,培育民间文化艺人和民间文化艺术特色团队,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民间文化艺术教育普及活动,提高民间文化艺术品牌项目的传播力和影响力,提升当地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和效能。
第十五条“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含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应注重其整体性和传承性,在提供传承场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保存实物资料等方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予以扶持。
所在区域处于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应按照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文化部加强对“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创建过程管理,适时会同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已命名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进行核查。已命名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在下一次评审命名时需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4月14日文化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