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委员组成
(一)高等学校从事本学科专业教学工作的专家。
(二)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的专家。
四、任职条件
(一)高等学校专家的任职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能够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刻理解高等教育有关政策,遵纪守法。
2.学风端正,教学能力强、学术造诣高,教学或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丰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具有教授职称;其他委员应具有教授或其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3.熟悉本科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工作,热心本科教学,近五年来坚持为本科生上课,专业建设负责人、教学名师、教学成果奖获得者、教学改革项目负责人优先。
4.组织协调能力较强。
5.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国科学院院士、发展中国家科学院院士、教育部特聘教授(长江学者)、国家特聘专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奖者等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非高等学校专家的任职条件
1.对人才培养工作有高度热情,在业内认知度高。
2.其他任职条件参照高等学校专家的任职条件。
(三)专项工作指导委员会专家任职条件
专项工作指导委员会专家应具有一定的相关工作经历和较丰富的相关工作经验,任职条件可适当调整。
(四)主任委员及秘书长任职条件
各教学指导委员会(含分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秘书长原则上应为高校专家。
(五)委员所在单位条件
支持委员在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能够为委员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办公条件等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