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申报与建设程序
第八条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行申报管理,由用地权属单位或授权法人单位作为申报主体。用地属于共有的,住宅小区类由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申报主体,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社区居委会代行相关职责;社区村集体类由社区村委会(或委托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作为申报主体。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由联席会议确定申报主体。
第九条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申报需取得土地权属方同意。在住宅区自有用地范围内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事先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在社区村集体用地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应当经所在社区集体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成员代表的同意。
第十条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申报由交通运输部门(停车办)负责受理,并向社会公示5天后,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和确定。通过会议审定的,停车办将会议纪要抄送项目所属辖区土地监察部门。
第十一条 项目停车建设规模应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相关要求。利用公园、绿地、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以及交通枢纽、口岸周边空间新建或改造的停车设施,可参照社会公共停车场,需编制交通影响评估报告专题论证。
第十二条 发改部门依法负责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投资管理工作。涉及政府投资并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由发改部门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按相关流程开展工作。社会投资项目,申报主体按相关规定向发改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自行选择停车设施申报类型,报停车联席会议审定。地下停车设施,申报单位原则上应按建筑类报建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按照特种设备申报的项目,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需要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后进行施工。
(1)按照特种设备申报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向施工图一类审查机构申请开展土建部分施工图设计审查。由该机构出具审查合格书,报住房建设部门备案。
(2)涉及新增路口或者新增机动车停车位200个及以上的项目,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估报告,报送交通运输部门审查。
(3)按照特种设备申报的项目,免于办理施工许可证,申报单位应到市场与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
第十五条 按照建筑申报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到规划国土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向相关部门申请消防、规划、人防、环保、水务、节能方案审查,到规划国土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向住建部门办理施工许可,向市监部门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后进行施工。
(1)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视为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可直接申请建设工程许可变更,增建方式包括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既有建筑屋顶、拆除部分既有建筑新建、既有平面停车场改加建等。
(2)项目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申请环评审批或备案。
(3)涉及新增路口或者新增机动车停车位200个及以上的项目,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估报告,报送交通运输部门审查。
(4)申报单位应向建设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申请施工许可,并向市场与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向消防部门办理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审核或备案。如涉及土地用途变更或新建独立停车设施项目,申报单位需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完成规划验收。停车设施项目验收合格后,申报单位应向住房建设部门办理土建与结构部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七条 停车设施项目竣工后,申报单位应向市场与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停车设备注册登记手续,停车设备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应到消防部门进行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审核或备案。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设计应满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要求:
(1)露天敞开式停车设施按停车场消防设计;
(2)室内或露天非敞开式停车设施按汽车库消防设计。
第十九条 既有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手续不齐全的,可按申报流程补办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