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船舶尾气净化设施补贴
第四十条船舶尾气净化设施补贴按照尾气净化设施安装改造费用的50%予以补贴。
安装改造费用包括净化设施本身及安装费用、为安装净化设施而进行的船舶改造费用。
第四十一条船舶尾气净化设施补贴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深圳市的企业,并且为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
(二)船舶的船籍港为深圳;
(三)船舶为江海直达船舶、港口工作船舶和客船;
(四)项目已验收。
第四十二条申请人申请船舶尾气净化设施补贴,应当在设施验收完成当年年底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经营许可证;
(二)船舶登记证书;
(三)尾气净化设施安装改造的相关合同;
(四)项目验收资料,包含船舶尾气净化设施设计方案、竣工验收报告、尾气排放检测报告等内容。
第十节船舶在线监测设备补贴
第四十三条船舶在线监测设备补贴按照在线监测设备费用的50%予以补贴。
在线监测设备费用包括监测设备本身及安装费用、为安装监测设备而进行的船舶改造费用。
第四十四条船舶在线监测设备补贴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深圳市的企业,并且为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
(二)船舶的船籍港为深圳;
(三)船舶为江海直达船舶、港口工作船舶和客船;
(四)监测设备符合深圳相关要求并与海事或环保部门联网;
(五)项目已验收。
第四十五条申请人申请船舶在线监测设备补贴,应当在设备验收完成当年年底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经营许可证;
(二)船舶登记证书;
(三)船舶在线监测设备合同及发票;
(四)项目验收材料,包含竣工验收报告和设备运行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补贴审批与发放
第四十六条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补贴申请,需要补充提交申请资料的,应当于初审机构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
第四十七条初审机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对补贴资金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初步审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通过;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初步审核意见报送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进行审核。
第四十八条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收到岸电补贴、清洁能源船舶补贴初步审核意见后,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核不予通过;符合申请条件的,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出具资助审核意见。
第四十九条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收到船舶尾气净化设施补贴初步审核意见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验收。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评审验收不予通过;符合申请条件并通过专家评审会验收的,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出具资助审核意见。
第五十条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收到船舶在线监测设备补贴初步审核意见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海事局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验收。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评审验收不予通过;符合申请条件并通过专家评审会验收的,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和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共同出具资助审核意见。
第五十一条资助审核意见应在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的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第五十二条公示期结束后未有异议的,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按照预算编制有关规定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待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批复下达后,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拨付相应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