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船舶岸电使用补贴
第三十四条船舶岸电使用补贴按照航运企业使用岸电的情况给予相应的补贴。
第三十五条船舶岸电使用补贴计算公式为:
岸电使用补贴金额=岸电使用电度电量×岸电使用补贴标准。
岸电使用补贴标准按下表执行:
航运企业远洋船舶岸电使用率(B) | 岸电使用补贴标准 |
10%<B≤15% | 0.05元/kW·h |
15%<B≤20% | 0.08元/kW·h |
20%<B≤25% | 0.1元/kW·h |
25%<B≤30% | 0.13元/kW·h |
30%<B≤35% | 0.15元/kW·h |
35%<B≤40% | 0.18元/kW·h |
40%<B≤45% | 0.20元/kW·h |
45%<B≤50% | 0.23元/kW·h |
B>50% | 0.25元/kW·h |
航运企业远洋船舶岸电使用率是指航运企业全年在全港使用岸电的船舶艘次占该企业靠泊全港艘次的比例。船舶包括自有和租用船舶。
同一航次靠泊两个以上港口企业的,每靠泊一个港口企业计算为一个艘次。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申请岸电使用补贴,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上一年度的申请。
航运企业全年在全港使用岸电的船舶艘次和用电量原则上以申请岸电电价补贴的艘次为准,如有未申请的艘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使用岸电的有关信息;
(二)由轮机长签署并加盖船舶印章的显示船舶使用岸电的机舱日志核证副本扫描件;
(三)经港口和航运企业双方确认的电费结算单。
第八节清洁能源船舶补贴
第三十七条清洁能源船舶补贴按照购置和建造船舶的发动机成本的30%予以补贴,每艘船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
发动机成本以建造船厂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第三十八条清洁能源船舶补贴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深圳市的企业,并且为船舶的所有人;
(二)船舶的船籍港为深圳;
(三)购置和建造的船舶使用天然气或动力等清洁能源;
(四)申请人须承诺船舶在全寿命周期内均为深圳港服务。
第三十九条申请人申请清洁能源船舶补贴,应当在该船舶登记年度年底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经营许可证;
(二)船舶登记证书;
(三)船舶购置(建造)合同;
(四)船舶购置(建造)的发票;
(五)船厂出具的发动机成本证明材料;
(六)船舶以天然气或电力为动力的证明材料;
(七)生命周期内均为深圳港服务的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