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岸电电价补贴
第二十一条岸电电价补贴按照港口企业用电合同价格与政府指导价格之间的差额予以全额补贴。
第二十二条政府指导价格包括普通价格和特别价格。
对于在靠港期间使用岸电的船舶,实行政府指导普通价格,政府指导普通价格不低于0.3元/kW·h。
对于签署《岸电使用承诺书》,承诺在不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下每次靠泊同一港口企业时均使用岸电的船舶,实行政府指导特别价格。
第二十三条政府指导普通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P电=P油×0.00031吨/度×E×A
P电:政府指导普通价格,单位为元/度;
P油:上一个月新加坡低硫油(MDO)平均价格,单位为美元/吨;
E: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根据上一个月中行外汇牌价折算价月均数据确定,单位为元/美元;
A:补贴系数,2017年9月22日至2018年12月5日为30%;2018年12月6日至2019年12月5日为40%;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2月5日为50%。
第二十四条政府指导特别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政府指导特别价格=政府指导普通价格-0.1元/kW·h。
第二十五条市交通运输委每月5日前在申报系统中公布当月政府指导价格。
第二十六条岸电电价补贴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深圳市的港口企业;
(二)港口企业岸电供电价格不高于当月政府指导价格。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岸电电价补贴,应当在1月、4月、7月、10月月底前提出前一季度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航运企业确认的电费结算单;
(二)岸电电表起止度数;
(三)供电公司当期电价价格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使用岸电的电量,应以港口企业岸电设施的电表计量为准。
第六节岸电设施维护费补贴
第二十九条岸电设施维护费补贴按照港口企业岸电使用情况给予相应的补贴。
第三十条岸电设施维护费补贴的计算公式为:
岸电设施维护费补贴金额=岸电使用电度电量×岸电设施维护费补贴标准。
岸电设施维护费补贴标准按下表执行:
港口企业远洋船舶岸电使用率(A) | 岸电设施维护费补贴标准 |
A<5% | 0.13元/kW·h |
10%>A≥5% | 0.17元/kW·h |
15%>A≥10% | 0.22元/kW·h |
A≥15% | 0.25元/kW·h |
港口企业远洋船舶岸电使用率是指港口企业每季度使用岸电的远洋船舶艘次占该企业同期靠泊远洋船舶艘次的比例。
第三十一条港口企业每季度使用岸电的远洋船舶艘次和用电量以该港口企业同期申请岸电电价补贴的相应数据为准。
第三十二条深圳市的港口企业均可申请岸电设施维护费补贴。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申请岸电设施维护费补贴,应当在1月、4月、7月、10月月底前提出前一季度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