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补贴
第十一条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按照项目改造费用的30%予以补贴,项目改造费用不扣除增值税。
第十二条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补贴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深圳市的航运企业;
(二)改造船舶应为深圳籍货物运输船舶;
(三)项目已竣工验收;
(四)申请人已签订岸电使用承诺书;
(五)改造船舶已在深圳港使用岸电。
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补贴,应当在项目竣工当年年底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航运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及盖章的《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3);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立项证明材料(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办公会决议、会议纪要等);
(四)项目设计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文件中总概算表或设备安装工程概算表等);
(五)项目设备购置证明材料,其中包括:项目设备购置清单(详见附件2)、设备采购合同和设备购置发票等;
(六)项目投资证明材料(包括专项决算审计报告等);
(七)项目完成时间证明材料(包括项目交工验收文件等);
(八)申请船舶已在深圳港使用岸电的证明材料。
第三节岸电设施供电需量费补贴
第十四条岸电设施供电需量费按照实际产生予以全额补贴。
第十五条岸电设施供电需量费补贴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深圳市的港口企业;
(二)申请供电需量费的港口企业每季度使用岸电的船舶不得少于3艘次。
第十六条申请人申请岸电设施供电需量费补贴,应当在1月、4月、7月、10月月底前提出前一季度的申请,并提交供电公司出具的供电需量费结算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其他情况,需提交补充说明文件。
第四节岸电测试费补贴
第十七条远洋船舶首次连接深圳港口企业岸电设施并成功使用岸电的,给予港口企业3万元/艘的岸电测试费用补贴。
同一船舶在不同港口企业首次连接岸电设施并成功使用岸电的,每个港口企业均可申请岸电测试费补贴。
第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岸电测试费补贴,应当在1月、4月、7月、10月月底前提出前一季度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连接岸电船舶的具体信息;
(二)船舶测试数据及影像资料;
(三)经航运企业确认的电费结算单。
第十九条岸电测试时,除岸电测试费补贴外,申请人可同时申请岸电电价补贴、岸电设施维护费补贴和船舶岸电使用补贴。
第二十条岸电测试时,船舶必须遵守排放控制区的有关规定,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岸电的,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低硫燃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