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商情报网讯:3月1日起,《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正式施行,为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及哺乳期提供特别的劳动保护。值得一提是,该规定对“痛经假”进行了详细说明,女职工因患重度痛经或月经量过多不能正常工作的,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可向单位申请1至2天的休假。相比之前的实施办法,取消了“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的限制。
《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妇女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实施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工会、妇女组织应当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执行以下规定:
(一)建立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二)明确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三)执行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四)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
(五)对女职工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女性特别保护和心理健康知识等培训;
(六)法律法规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