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测试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不包括低速汽车、摩托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
(二)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测试主体需证明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
(三)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四)具备车辆状态在线监控功能,能够实时回传下列第1、2、3项数据信息,能够自动记录和存储在车辆事故或者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的下列数据信息:
1.车辆控制模式;
2.车辆位置;
3.车辆速度、加速度等;
4.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
5.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
6.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
7.测试驾驶人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
8.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
9.车辆故障情况。
(五)安装具备提醒功能的装置,当遇到自动驾驶系统失效时,该装置应当立即提醒测试驾驶人接管车辆;
(六)在第三方机构指定的封闭测试区内,按照测试评价规程进行相应测试项目的实车试验,每个测试项目有效试验次数不少于30次,测试结果达标率不小于90%;
(七)对于搭载相同功能自动驾驶系统的相同测试车辆申请相同道路测试项目,无须重复进行相同的实车试验。
第四章 测试申请及审核
第十条推进工作小组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选择若干典型道路用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并定期公开测试道路路段信息。
第十一条测试主体申请进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参照申请流程图(附件1),要求如下:
(一)测试主体首次提出道路测试申请,按照申请材料清单(附件2)要求向第三方机构提交申请材料(附件3和附件4)。单个测试主体申请进行道路测试的车辆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5辆。第三方机构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
(二)材料初审合格后,第三方机构应当进行以下工作:
1.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测试主体到指定封闭测试区进行实车检查及试验,审查测试主体提供的测试车辆及相关功能与申请材料描述内容的一致性,并出具封闭测试区实车检查及试验报告(附件5);
2.在通过实车检查及试验的测试车辆上安装监控装置,出具监控装置安装及接入数据平台证明;
3.定期向推进工作小组提交符合要求的测试主体申请材料。
(三)推进工作小组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组评审会议进行论证,并依据专家组意见进行审核。
(四)推进工作小组向通过审核的测试主体颁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附件6)、测试标识及试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明确测试车辆、测试周期、测试路段、测试驾驶人、测试项目,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每辆测试车辆对应固定的试车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互换。测试周期一次不超过6个月。
(五)测试主体可根据实际需求,在测试周期结束前15个工作日内提出延期申请,向第三方机构提交道路测试延期申请表(附件7),延期申请时长一次不得超过6个月。
(六)测试周期结束后,测试主体于3个工作日内将测试标识及试车临时行驶车号牌交予第三方机构保管,第三方机构定期统一上交推进工作小组。
(七)道路测试环境分级逐步开放。测试主体申请更复杂道路测试的,应提交前一级道路测试环境评估报告,经推进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准予开展下一级道路测试环境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已取得道路测试资格的测试车辆发生自动驾驶系统功能增减、部件变更、安全性能变化、车身外观以及测试驾驶人改变等情况时,测试主体应当立即停止相关测试车辆的道路测试,并提前5个工作日向第三方机构提交道路测试变更信息表(附件8),申请变更相关信息,由第三方机构评估通过后方可继续测试。
第十三条当出现其他可能影响道路测试正常进行的情况时,测试主体应当主动停止道路测试并向第三方机构报告,第三方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暂停测试主体的测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