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小摊点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备案卡,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备案卡不得伪造、涂改、冒用、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小摊点备案卡后2个月内进行首次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制订定期巡视检查计划,开展定期巡视检查,督促小摊点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小摊点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对违法违规小摊点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在小摊点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及政府网站公开违法违规信息,实施信用惩戒。
第十六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早市夜市开办者的监督检查,市场开办者应对入场小摊点的经营条件和经营环节进行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其他监督管理事项依照《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餐饮类食品摊贩备案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