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支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政策措施》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2-26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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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电力支持政策

(十)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在制定年度电量平衡方案时,对纳入规划的秸秆发电项目优先发电。电网公司全额收购秸秆发电上网电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网四川电力牵头,省能源局配合,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一)落实秸秆综合利用发电电价补贴政策。秸秆发电上网电价按照农林生物质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执行。属于四川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以内的部分,由电网企业结算;高出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方式予以解决,由电网企业根据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进行转移支付。(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国网四川电力、财政厅、省能源局配合,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二)落实秸秆初加工生产用电电价政策。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电价政策,以及《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省农业服务业中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要求,对秸秆捡拾、切割、粉碎、拉捆(包括编织)、压块等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国网四川电力、农业厅配合,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科技支持政策

(十三)支持秸秆综合利用共性关键技术及配套装备研发。加大资源整合力度,集成各类科技计划,支持产学研单位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装备等产业技术创新。积极组织指导产学研单位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科技厅牵头,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四)支持秸秆综合利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鼓励产学研单位共同组建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创新转化平台。鼓励支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单位联合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加强成果中试、熟化,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及新装备集成示范与应用推广。(科技厅牵头,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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