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制度建设
启动江河湖海禁捕、限捕区域划定工作。实施黄河禁渔,推进重点水域的禁渔工作。进一步完善幼鱼保护和伏季休渔制度。继续组织落实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总结并继续组织浙江、山东限额捕捞试点,启动福建、辽宁和广东试点工作。
(十二)切实加强国内渔船管控
继续实施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2018年全国压减渔船不少于4000艘、功率不低于30万千瓦。推进《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修订和宣传贯彻。研究制定休闲渔船管理规定及检验规则。落实渔船分类分级分区管理改革,推动地方制定小型渔船控制指标,开展海洋小型渔船“三证合一”改革研究。全面推进渔船检验“四大体系”建设和渔业船舶注册验船师制度实施,研究制定深远海养殖设施检验法规,开展海洋渔船安全技术状况和船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整治渔船“船证不符”和“异地挂靠”。
(十三)组织实施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修复
加快3000吨级渔业资源调查船建设,继续实施渔业资源调查和水域生态环境监测。举办6月6日“放鱼日”活动。全年增殖放流水生生物400亿尾。新创建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20个。召开全国海洋牧场建设现场会。发布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评价办法和指标,开展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年度评价。组织开展增殖放流和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和专项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城乡水系环境治理。
(十四)继续加强珍稀濒危物种保护
组织实施好中华鲟、长江江豚、斑海豹、中华白海豚等重点物种保护行动计划,发布实施海龟保护行动计划。成立全国斑海豹保护联盟和海龟保护联盟。组织开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及履约执法培训。举办第九届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
四、大力推进渔港渔区振兴
(十五)加强渔港和渔港经济区建设
推进发布《全国沿海渔港建设规划(2017—2025年)》,推动将沿海渔港和渔港经济区建设纳入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约束性指标进行目标责任考核。推进将渔港经济区纳入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组织实施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开展专项督导和绩效评价。
(十六)推进渔港监督管理
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渔港振兴的意见,推动渔业执法部门驻港监管。推进实施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推行渔获物可追溯绿色标签管理。探索建立渔港港长制,推动实施船舶进出渔港报告制度。强化船籍港和停泊港管理,推行渔船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分级管控,推进船长记分管理。继续开展文明渔港创建,增加生态等创建内容。开展渔港防污染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