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商情报网讯:日前,海南省发布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中提到,将加快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出台我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明确分类登记过渡期;鼓励现有民办学校加快分类登记;出台现有民办学校退出办法。以下为具体内容: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通过)、《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构建适合我省实际的民办教育政策体系,激发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民办学校办出特色、提高质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要求
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办教育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首要位置,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分类管理,公益导向。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学校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依法依规,综合施策。统筹审批、监管、登记、财税、土地等相关支持政策,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并规范办学秩序,全面提高民办教育治理水平。
统筹协调,稳步推进。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相结合,省抓统筹,市县、省直部门协同推进,确保平稳过渡,良性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1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落实民办学校党建工作责任制,完善民办学校党组织设置,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坚持应建必建,实现学校基层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参与学校决策和监督,切实维护民办学校和谐稳定。加强民办学校共青团组织建设。民办学校党建工作要列入学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审批、登记部门要把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和活动开展情况、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为民办学校注册登记、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
2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民办学校党组织要牢牢把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主导权。民办学校要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发展规划,把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纳入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按国家及我省要求配齐工作人员。严格按国家要求选用思想政治课教材,深入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激发学生热情,提高教育教学效果。创新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方式。
(二)加快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3出台我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民办学校在审批机关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举办者可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规定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条件的可到机构编制部门登记为事业单位;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企业法人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不得再转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4明确分类登记过渡期。2017年9月1日之后申请设立的民办学校必须在申请设立时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不存在过渡期。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须在5年过渡期内(2017年9月1日-2022年8月31日)进行分类登记,分类登记之前,根据其法人属性予以管理。在过渡期内不进行分类登记的,不得再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确有特殊情况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可延期进行分类登记,但延期最长不超过2年,超过期限仍不进行分类登记的,不得再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2017年9月1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未办理办学许可证的其他文化教育机构,须在过渡期内申请办学许可证并进行分类登记,具体范围以国家规定为准。
5鼓励现有民办学校加快分类登记。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之前依法依规减免的税收不再补缴,减免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依据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减免的规划建设相关费用不再补缴。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规定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国土部门同意补办时该宗地经确认的市场评估价格40%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出让价款可按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用地大、补缴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市县政府要充分考虑历史因素,按照“一校一策”的原则,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确保平稳过渡。
出台现有民办学校退出办法。现有民办学校(指2016年11月7日前经批准登记设立的民办学校,下同)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举办者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