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促进兽药和屠宰行业发展
(十)推动兽药行业提质增效。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切实做好兽药行政许可审批工作。严格兽药生产企业准入审查,坚决淘汰落后产能。严格落实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现场核查、抽样制度。实施兽药GLP/GCP监督检查及新兽药注册现场核查工作,公开监督检查结果,严厉打击新兽药研究数据造假行为。推进《兽药注册资料技术要求》《新建粉剂散剂预混剂生产线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兽用疫苗生产企业生物安全三级防护要求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化完善兽药注册、生产设施技术要求,促进兽药行业健康发展。
(十一)推动屠宰行业转型升级。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活动,严格按要求关停不符合条件的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做好淘汰落后产能的减法。深入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活动,主攻“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提升屠宰行业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生产水平,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做好品牌强农的加法。组织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完善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和风险监测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屠宰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规范行业秩序,做好质量兴农的加法。定期组织开展生猪屠宰行业统计监测和形势会商分析,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屠宰企业、业内专家的作用,推动屠宰行业共同治理。
四、切实加强兽医体系能力建设
(十二)强化兽医卫生法治。加快兽医法律法规及配套规章制修订进程,扎实推进兽医领域依法行政。加快推进《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出台,继续推进《兽医法》立法和《兽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组织做好执业兽医、官方兽医、动物诊疗活动、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动物检疫管理、生猪屠宰证章标志、屠宰风险分级和质量安全管理、兽药注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和生产许可等方面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依法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十三)推进新型兽医制度建设。贯彻实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加强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准入和从业管理。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各地抓紧制定推进本地区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重点培育发展提供畜禽免疫诊疗等服务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挖掘典型做法,强化示范引领。配合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示范创建行动,强化畜禽规模养殖场落实执业兽医和处方制度。强化兽医人才队伍建设,研究编制执业兽医队伍建设规划;继续开展官方兽医师资培训,提高官方兽医综合素质。做好2018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推进计算机考试试点。启动执业兽医“一点注册,多点行医”试点工作。
(十四)推进兽医标准体系建设。以绿色发展为引领,组织制定动物卫生、屠宰加工、兽药及兽药残留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制定国家标准20项和行业标准16项,协调推动相关标准立项和发布工作。组织对已列入兽医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项目实施督导检查。继续开展《中国兽药典》(2020年版)编撰及兽药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十五)强化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加强兽医实验室体系建设,完善兽医实验室动态管理制度,提高动物疫病检测诊断能力。推动建立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合作共享和开放交流机制。开展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规范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审批,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十六)推进兽医卫生信息化建设。推进代码规范、交换接口等兽医卫生信息标准规范编制工作。推进兽医领域信息系统整合,实现养殖、运输、屠宰等环节的监管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应用。完善国家兽药基础数据信息平台,持续推进“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建设,启动“国家兽药生产许可信息管理系统”,加大兽药经营环节追溯工作力度,力争实现兽药经营企业入网全覆盖、50%以上兽药经营企业实施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