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摄像头安装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粗加工区,可以看到该区域的卫生状况,原料洗涤水池的标识和使用,员工的清洗和切配,食品上架分类存放等情况;
(二)烹调区,可以看到地面、工作台面和设备设施干净整洁程度,员工穿戴工作衣帽情况,直接入口食品、半成品、食品原料分类存放,食品加工工用具标示明显、分开存放等情况;
(三)专间(专用操作区域),可以看到预进间的门、紫外线灯、专间温度,地面、工作台面和设备设施干净整洁程度,员工穿戴工作衣帽情况,食品加工过程;
(四)清洗消毒间,可以看到餐饮具回收、清洗、消毒、保洁等过程。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采集的视频数据能够清晰展示在就餐场所显示屏或上传至网络平台。视频资料保存不少于7天。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一经启用视频展示设备,就应当保证在加工制作、就餐时间设备正常运行,在该时间段不得在展示设备改播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经常维护视频展示设备,一旦发现设备有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应当及时维修。
第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明厨亮灶的,要加强内部管理,持续保持公开内容、公示信息真实、合规。
第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厅醒目位置公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举报电话12331。
第二十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监督检查时,要对其明厨亮灶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社会公众通过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明厨亮灶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于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反映的线索,应当及时进行核查,查实属于违法行为的,及时依法处理,并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工作实施方案或指导意见。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